●张春羊 文化部近日发布了近期排查的违规文化产品结果,共有120首网络音乐产品被列入黑名单,要求集中下架。 根据报道,被“拉黑”的120首网络音乐产品含有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或者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此被列入网络音乐管理黑名单。如此看来,目前监管网络空间内的音乐作品,其主要依据就是《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并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在该规定中,对于网络音乐作品的监管方式,只是依赖于“拉黑”手段,并没有其他更加细化和严厉的措施。同时,即便采取了“拉黑”方式,也只是注重于事后的补救,但质量低下的音乐作品已经在网络广泛传播。 应该说,网络空间具有不易监管的属性,由于其具有虚拟、广阔等特点,往往很难面临监管层面的障碍和掣肘。而且,目前网络音乐作品的发布处于无序监管状态,缺乏音乐作品应该具有的准入门槛。不管是谁,都可以自由发表音乐作品,而且不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约束。在这种情形下,一些质量堪忧、水平低下的音乐作品在网络上大量出现,使得网络空间变得乌烟瘴气。 面对网络音乐鱼龙混杂的局面,仅仅依赖于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查处,压力不可小觑。基于此,就应该完善法律、法规,构建法律层面的监管体系,将事后补救变为事前预防。比如,网络音乐作品应该提高准入门槛,强化网络主体以及音乐制作主体的责任,明晰监管责任主体,细化和完善惩处机制等等。如此才能消除网络音乐作品的监管真空,让一些低俗网络音乐在法律面前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