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普通民众而言,千万别去碰什么“贴息存款”才是王道。不管是“阳光贴息”还是“非阳光贴息”,都是违法行为,上不了台面,也不受法律保护。请记住: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只可能掉冰雹。
42位储户的9505万存款,说不见就不见了。而且这事,是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某银行的一个分理处,听起来难以置信。
近日,中央电视台报道了包括这起案件在内,出现在浙江的多起“存款失踪”事件,涉及多家银行。在这前后,众多媒体纷纷就此进行分析和讨论,引发了全社会对这一蹊跷现象的热议。
金融机构形形色色,良莠不齐,但商业银行的实力和信誉是最强的。好端端的存款存入银行,不可能不翼而飞。那么,所谓存款失踪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原来,这些存款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存款,而是所谓的“贴息存款”。
据悉,42名储户的那些存款,“贴息”平均高达13%。也就是说,存100万元进去,就能拿到13万元的额外收益。正是这种巨大的诱惑,让他们失去了基本的判断能力。在领取“贴息”的同时,他们都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一年之内不提前支取、不查询账户、不开通网银等。后来,一名储户不放心,悄悄去查了查,发现账户空空如也,事情最后才得以暴露。
金融学和货币银行学的教科书上,大概都查不到这种中国特色的“存款品种”。那么,传说中的“贴息存款”又是什么样子的?据笔者了解,“贴息存款”是指储户按照资金掮客的要求和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网点,按照双方约定得到一笔的额外补贴。看起来,这还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新业务?
的确,近年来不但在浙江,在整个长三角地区,“贴息存款”屡见不鲜。甚至可以说,“贴息存款”在长三角一带已经形成了一条灰色的产业链。大街上各种牛皮癣,小区里各种小广告,甚至手机短信、电子邮箱,都少不了“贴息存款”的影子,一派生意兴隆的样子。除了一批专职揽储的资金掮客外,也有少数银行员工加入“贴息大军”,看起来也是蔚为大观。
“贴息存款”的来源既有企业也有个人,形式上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套用这个灰色的产业“专业术语”来说,大致上可分为“阳光贴息”和“非阳光贴息”两种:
“阳光贴息”与一般存款流程相近,储户自由在银行任何柜台存款,可以开通网银、电话和短信查询功能,但要承诺不质押、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等。一般为定期存款,期限半年、一年或者更长,“贴息”标准为存款金额的2-5%。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一般“贴息”3%。
“非阳光贴息”,储户要在指定的银行柜台上找专人办理存款,承诺不开通网银、不查询、不通兑、不质押、不提前支取、不挂失、不转让等“七不”。对存款本身要求不高,多为活期存款,但“贴息”惊人,为存款金额的10%以上,高的达20%。而且,经常是当场以现金方式给付。
在“贴息存款”刚兴起之时,主要是“阳光贴息”。需求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中小企业“以存换贷”的需要。为了更顺利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些企业往往主动或被动去“购买”一批存款存入银行,以此获得银行对其提供更大金额的贷款。当然,“购买”存款的成本,包括给储户的“贴息”以及支付给资金掮客的费用,都由企业来承担。
二是少数银行应对内部考核的需要。存款仍然是银行的命根子,存款任务每年都层层分解甚至是层层加码,最后落到每个分支行。重压之下,一些银行基层机构和银行员工,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不得以采取各种手段,其中包括支付高额费用来吸引存款。
当然,随着监管部门查处力度的加大,特别是2014年9月《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出后,“以存换贷”被明令禁止,“冲时点”行为得到约束,“阳光贴息”的市场日渐萎缩。
“阳光贴息”违法违规,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不过,储户的存款基本上是安全的。相比之下,“非阳光贴息”就十分野蛮和粗暴了。一开始,资金掮客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将存款从储户手里转给一些亟需资金的企业或个人。
能接受那么高“贴息”的,大多数资金链濒临破裂,这些存款如能按时归还那是祖上积了大德。到后来,干脆演变成为一种近乎诈骗的行为。犯罪分子往往以核实存款为由,骗取储户账户的密码、网银等信息,直接转走或者通过网银转移存款。如杭州某银行42位储户的存款,存入之后很快被银行柜员转账到其他人的账户。犯罪嫌疑人以高收益为幌子,将这些贪心的储户玩弄于股掌之间。
那么问题来了,那些悄然失踪的“存款”,该由谁来负责呢? 尽管杭州某银行对42户储户损失尚未追回的部分进行了垫付,但这并不意味银行该为此承担全部责任。发生在江苏省的一个案例或许能给我们一些警示。
2014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5年、备受关注的张某与银行900万元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某银行在该案中完全胜诉。
2008年6月,浙江人张某将900万元存入某银行江苏一支行,半年后发现存款离奇失踪,2009年8月将在银行告上法院。张某存款之后将银行卡、U盾、密码都交予银行前员工何某,何某向她出具了伪造的有银行印章的承诺函和保管单。
江苏省高院认为,张某并非善意无过失,她应当知晓银行工作人员无权代管客户银行卡、密码、U盾等物品,何某出具承诺函、保管单并非银行业务,不属于表见*****,何某承诺40%的年收益率也明显畸高。因此,法院认定张某某与何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张某以储蓄合同纠纷提请银行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全部主张被驳回。
很多储户理所当然地以为,存款本身是存在银行的,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由银行负全责。这大概也是不少储户敢于无视法律、铤而走险去搞“贴息存款”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这其中的法律关系是很复杂的。总之,当你自己未尽到应尽责任时,你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在媒体上,我们看到不少储户在“存款失踪”后痛哭流涕,甚至装疯卖傻。殊不知,他们在拿到那些高额“贴息”的时候,又是怎样的忘乎所以。其实,当他们为拿到13%的额外“贴息”沾沾自喜的时候,犯罪分子却盯上了你的全部存款。我们扪心自问:那么高的无风险收益到哪里去找呢?超过15%的存款利率,在卢布快崩盘的俄罗斯才有。对了,好像越南曾经也有。
当然,这并不说明银行在其中没有责任。近些年来,银行存款市场份额争夺战日趋白热化,部分银行为延揽存款不惜代价,这是导致高息揽存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银行,基层机构管理不严,内控基础薄弱,员工教育不力,少数员工为了利益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与资金掮客内外勾结,为诈骗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充当打手,侵犯了储户权益,败坏了行业声誉,应该受到严惩。
有人说,“贴息存款”之所以存在,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国内存款利率尚未市场化。在我看来,即使利率完全市场化,正规的银行也不可能吸收超乎正常利率水平的存款,而不理性的储户还会难以舍弃那些高得离谱的“贴息”。
对普通民众而言,千万别去碰什么“贴息存款”才是王道。不管是“阳光贴息”还是“非阳光贴息”,都是违法行为,上不了台面,也不受法律保护。即使以后存款保险正式出台,这种近似民间借贷的“贴息存款”,“失踪”了存款保险也不会赔付。请记住: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只可能掉冰雹。文章来源于——信东创赢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