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备受瞩目的“6·20”南京宝马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2015年6月20日,王季进驾车以195.2km/h速度撞进车流,造成2人当场死亡。对被告人的两次法医学鉴定,应认为其犯罪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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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主要针对这起事故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一个是被告人王季进的精神鉴定问题,还有王季进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精神鉴定对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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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庭审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血液检查,两次法医学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经过当庭质证辩论,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王季进,虽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结论,其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控制能力,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王季进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后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未能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不予减轻处理,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