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青子衿:由宝玉挨打谈到古代刑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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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子衿:由宝玉挨打谈到古代刑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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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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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是之故,贾政对贾宝玉施以杖责,而贾政的杖责是家长权的实施,是父亲对不肖子孙的惩戒和管教。贾政的家长权不仅来自“家法”,更有“国法”的认可。
按:本文作者是就读于某大学政法专业的90后美女韩江雪。作者查阅了不少资料,三易其稿,是一篇很用心的文章。
“贾政一见,眼都红紫了,也不暇问他在外游荡优娼,表赠私物,在家荒疏学业,淫辱母婢等语,只喝命:‘堵起嘴来,着时打死!’”
——《红楼梦》第三十三回
贾政身为员外郎,深得祖风,自幼酷喜读书,对外礼贤下士,谦恭厚道,无论罪是否当死,这次下的却是狠手:“腿上半段青紫,都有四指宽的伤痕高了起来。”
对于宝玉挨打的理由,贾政说了很多。先谈“淫辱母婢”这一行为,贾政便没有真凭实据,仅凭贾环的谗言:“我母亲告诉我说,宝玉哥哥前日在太太屋里拉着太太的丫头金钏儿,强奸不遂,打了一顿,谁知金钏儿便赌气投井死了。”(第三十三回),就立刻认定宝玉“强奸未遂”。
由于贾环是庶出,一直十分记恨宝玉,或是赵姨娘成日挑唆,或是彩云与宝玉多说了几句话引得贾环吃醋,都成了贾环蓄意诬陷的理由。俗话说“知子莫若父”,而贾环恰恰是“知父莫若子”。他明知父亲最见不得“野狗一样的疯跑”或是“无精打采,没精没神”的,偏偏慌慌张张地从贾政面前跑过,引得贾政生气。于是乘机进谗,把金钏儿投井的事加以夸大歪曲,说成是贾宝玉的“强奸不遂”,在贾宝玉的“不肖种种”之上又加上一条“大逆不道”。
值得一提的是,《清史稿·刑法志》在开篇之处就提及了:“政也,刑也,凡皆以维持礼教于勿替。”体现了礼教的作用,况且贾政本人十分传统,更不能容忍宝玉这样的行为。
此刻宝玉心中同情金钏儿,早已“心内五脏俱伤,茫然不知何往,一团司欲愁闷气色,恨不得此时也身亡命殒,跟了金钏儿去。”贾政看到宝玉如此形状,十分气愤,先是“气得目瞪口呆”,接着又“气得面如金纸”……至此,一场早就潜伏着的冲突便像火山一般地爆发了。
殊不知,贾政草率定的这种“强奸未遂致死”罪名,在当时的社会是要处以极刑的。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人命.威逼人致死》记载:“若因行奸为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监侯)。”
但宝玉与金钏儿的关系是主仆关系,而非平等的人身关系,是否依然适用呢?对此,瞿同祖先生认为并不适用:“若家主强奸奴及佣工人妻女未成,因而使被奸妇女羞愤自尽,也不适用常人因奸威逼人至死的条文。”《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条规定:“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律条之后的条例规定:“若家长奸家下人有夫之妇者,笞四十;系官,交部议处。”而贾政鞭笞宝玉“咬着牙恨命盖了三四十下”,可见贾政打宝玉是按着当时的《大清律》严格执行的。
那么按照法律,宝玉真的是贾政口中的“淫辱母婢”,是刑律中认定的“强奸未遂致死”吗?事实上,宝玉不符合当时“强奸未遂”的认定条件。《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犯奸”条规定:“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此处应特别注意律条中的律注,“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然而金钏儿身上并没有伤痕,衣服也完整。
贾宝玉敬畏女儿们的天真无邪、纯洁率性。大观园一片干净之地,宝玉不愿和大家分散。他对金钏说过要长长久久地在一起,对黛玉、宝钗、袭人等等,统统说过表达自己不渝坚贞的言辞。这是贾宝玉对于真善美的向往,对于平等生活的向往,对于解放个性的向往。
可是夏天的午睡总是闷热而烦躁,而此时王夫人“在里间屋里凉榻上睡着”。听到宝玉的“我只守着你”后,翻身起来便打了金钏一个嘴巴子,骂道“下作的小娼妇,好好的爷们,都叫你们给教坏了。”金钏委屈,却也无可奈何,用跳井表明了自己的清白。这是曹雪芹用艺术的手法揭露清朝时期奴婢们悲惨的生活。
此外,开篇贾政口中提到的“在外游荡优娼,表赠私物,在家荒疏学业”,表明宝玉亦犯下子孙违犯教令罪。
《刑案汇览·斗殴·殴祖父母父母》“殴故杀子以有无违犯分杖徒”。此处有一子孙违犯教令的极佳范例:“陈十子因令子陈存根同往地内和粪,陈存根托故不往,迨陈十子训骂,陈存根无奈同往,至地仍不工作,怒形于色,陈十子嚷骂,陈存根哭泣不止,陈十子忿极顿起杀机,用带将其勒毙。虽系有心致死,惟陈存根不听教令,实属违犯,未便科陈十子以故杀之条。该抚因陈十子系有心勒死伊子,照故杀子律拟徒,殊属错误,应即更正。陈十子应改依子违犯教令,而父非理殴杀者杖一百律,拟杖一百。”
这个例子中,儿不愿工作,怒形于色,哭泣不止,便被定性为不听教令,招致父亲的殴杀,而刑律对杀子之父仅科以杖刑。以此而言,贾宝玉的“流荡优伶,表赠私物,荒疏学业”,无疑属于“子孙违犯教令”,而贾政对贾宝玉的杖责,自然在情理和法理之中。相对于贾宝玉干的“可饶不可饶的勾当”,贾琏受的责罚连平儿也不无冤屈之意。贾琏因石呆子的古扇一事对贾赦语出不敬“为这点子小事,弄得人坑家败业,也不算什么能为”,便被贾赦“打了个动不得”(第四十四回)。
综上种种,不管是家族还是国家,都视家长对子孙的惩戒为当然和必需,子孙挨打事件在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
其实,宝玉挨打并不只是“淫辱母婢”,更关键的贾政的那句:“……明日酿到他弑君杀父,你们才不劝不成”。若只是“淫辱母婢”构不成“弑君杀父”的程度,更让贾政生气的,是宝玉与忠顺王府养的戏子蒋玉菡交好。
宝玉不爱与为官作宰的人厮混,但与蒋玉菡的交往却犯了政治大忌,即蒋玉菡属忠顺王一伙,而贾府与北静王又是一派。显然,两家不属于同一政治集团。且蒋玉菡是是忠顺亲王最喜爱的戏子,而忠顺亲王又是皇帝眼前当红的势力。元春是皇上的贤德妃,同样也是贾政的大女儿。正因如此,当忠顺王府来人问宝玉蒋玉菡的下落时,贾政感觉事态严重,暗暗思忖道“素日并不和忠顺府来往,为什么今日打发人来?”
在此,有一个问题值得深思:一向对忠顺王奉承献媚的蒋玉菡为什么突然离开忠顺王?我认为蓄养优伶,是一种纵情享乐、声色双收的表现,那蒋玉菡不甘心过这样的“不正常”的生活。宝玉说他在外面置买了田地和房舍,为什么要买田地和房舍?我想他很有可能是为了成家。他也是有理想的,想找个老婆,过正常的夫妻和乐的生活(结局最终与袭人结婚),所以他要离开忠顺王府。
另外,忠顺王府势力极大,既然蒋玉菡与宝玉交好,甚至互换汗巾子,在外大张旗鼓地买房置地,忠顺王府如何调查不出来呢?况且在宝玉说出蒋玉菡住址“在东郊离城二十里有个什么紫檀堡,他在那里置了几亩田地几间房舍。想是在那里也未可知。”那长史官听了,并没有丝毫质疑,好像提前早已知道住址一样,“便忙忙的走了”。
可见,忠顺王府大概早已调查出了蒋玉菡的住址,又故意过来给他的政治宿敌贾府当面难堪的。官场上的羞辱或得意早已适应,最令贾政感到耻辱的恰恰是这样的家丑,被官场上的人得知并亲自来家里要人,忠顺王的心计手段可见一斑,并准确的击中了贾政最脆弱的点——宝玉的“胡作非为”。这样无处不在的官斗令人咂舌。
可是,当忠顺王找到蒋玉菡后又会怎样呢?大概是捉回去教训了一顿,原文写道:“这里宝玉昏昏默默,只见蒋玉菡走了进来,诉说忠顺府拿他之事,又见金钏儿进来哭说为他投井之情。”
一顿惨打之后,贾母闻讯赶来,其中王夫人与贾母的句句求情与指责都大有内容,令人动容,在此不作详谈。贾母的到来,先使贾政“躬身陪笑”,接着又向贾母保证“从此以后,再不打他了”,最后甚至“直挺挺跪着,叩头谢罪”。后又“也就灰心,自悔不该下毒手,打到如此地步。”这时贾政的对于自己的临时起意殴打宝玉的后悔,已经十分明显了。
对于贾政这样的过失或临时起意行为,《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中,在惩罚违犯教令的子孙时失手或者临时起意殴杀之,有明确规定:“殴祖父母父母”条规定:“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决罚而横加殴打。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无违犯教令之罪,为故杀。杖六十、徒一年。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其有罪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可见,对于犯奸子女,父亲予以宣告,便可以处死,剥夺其生命权。此时,家长权没有边界,直接及于子女的生命,家法与国法于此高度融合,用极刑将惩罚的锋芒对准子女的奸淫行为。于“宝玉挨打”一事而言,“淫辱母婢”的贾宝玉如在贾政“下死手的板子”下毙命,将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而依照律例和先前的案例,贾政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可是,贾宝玉在贾政如此的毒打之下,并没有丝毫求饶,也没有“悔改”的表示,这表现出他不屈服于封建势力。但是,他也没有作出正面的反抗,在贾政的喝禁之下,他既不敢轻动一步,连趁隙溜到后面去利用贾母来作抵抗也不敢。这种软弱的表现,在贾宝玉初期尤其明显。正像他居住的怡红院回廊上“各色笼子内的仙禽异鸟”一样,太多的束缚固然不断地激发着他自由生活的意志,但狭窄而温饱的生活,却也软化着奋飞的毛羽,使他还不能毅然冲破荣国府这个牢笼。
职是之故,贾政对贾宝玉施以杖责,而贾政的杖责是家长权的实施,是父亲对不肖子孙的惩戒和管教。贾政的家长权不仅来自“家法”,更有“国法”的认可,在此,国家的刑罚权由家族内部的最高权威——家长代为行使,国家的刑罚权威由国家渗入家族内部,由家长权而得以彰显,家族和国家合一,即所谓的家国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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