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数码讯 9月7日下午消息,深圳政府在官网公布了有关“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里面详细描述了无人机的定义,并对无人机的使用进行了约束。
今天,深证市人民政府在官方网公布了“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有关“无人机黑飞”的问题被提上日程,未来会有更加详细的法律约束。
这篇意见征集稿将“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务的航空器”定义为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即“无人机”。
意见稿中明确表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无人机改装、系统破解等服务”,并且无人机首次飞行时,需要“通过激活认证的方式登记所有人的姓名和移动电话号码”。同时,意见稿中还标明了具体的惩罚办法。(苏航)
以下为深圳市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
其他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飞行以及安全管理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轻小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称“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最大起飞重量大于等于0.25千克、小于7千克,并从事非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加载飞行控制模块或者使用卫星和图像下传辅助飞行的航空模型,按照本办法有关无人机的规定管理。
第四条 无人机管理遵循保障安全、协调联动、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依法对无人机及其飞行活动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加强无人机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政府各部门管理职责,建立与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无人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无人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无人机管理责任;
(二)建立无人机政府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无人机飞行动态管理,并负责政府服务管理平台管理和维护;
(三)会同有关部门划设本市范围内的无人机禁飞区和限飞区;
(四)依法对危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无人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地面防范管控,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查处违法违规飞行行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划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和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并协助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加强机场净空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无人机技术规范,明确无人机产品的技术功能和要求。
市经贸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无人机行业指导,建立无人机生产企业备案制度,加强无人机生产企业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