々1. 炫耀本领,网络游戏爱好者夏某侵入网游服务器,盗取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窃取了价值105万元的游戏币,随后夏某等人将游戏币交给他人贩卖,非法获利70余万元。昨日上午,夏某等三网络黑客涉嫌盗窃罪,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受审,该案为武汉最大一起网上盗窃案。
网上盗取游戏币获利
夏某原本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平时非常喜欢玩网络游戏。2007年12月,夏某和朋友付某侵入某公司开发的网络游戏数据库,下载程序后成功盗取了管理员的用户名和密码。
夏某先按正常手续向指定账号充值5元,然后获得了100个游戏币,随后,夏某以管理员身份登录,在数据库里将100改成10000。夏某等人将所盗的游戏币给网上开店的顾某贩卖。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期间,夏某等人多次侵入网游数据库,共盗取了2476万元游戏币,市面价值为105万元。夏某将盗窃游戏币给其女友贩卖,付某将盗窃游戏币给顾某在网上销售,共获利70余万元,其中夏某、付某各获赃款20万元左右。
是否构成盗窃罪惹争议
顾某分得赃款后,花十多万元买了一辆小轿车,其他赃款用于挥霍,目前在逃。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夏某等人提起公诉。法庭上,夏某等人对所犯罪事实予以承认,但对盗窃罪名提出异议,夏某辩护律师称,夏某行为并没有构成盗窃罪,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夏某只是侵入数据库中更改了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只能算是网游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这些数据是可以还原的,不能认定为盗窃。
有法律专家表示,虽然游戏币专用于虚拟的网络游戏中,对一般人毫无价值可言,但却是游戏玩家的游戏资本,具有交换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本质上同一般财产无异。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构成条件。
嫌疑人恳请从轻处罚
记者了解到,夏某等3名“黑客”中,有一名是大学生,而夏某是一个酷爱计算机的人,他在看守所期间,让家人给他找计算机方面的书籍,并由律师转交给他看。在庭审结束前,夏某称因一时疏忽导致终身悔恨,他表示愿意主动退赃,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辩护律师称,一般盗窃罪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此次夏某等人被指控盗窃游戏币,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说明量刑上不同于一般的盗窃罪,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一般会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中国经济网-长江商报 作者:邓辉 实习生 卢操)
々2.本想弄个“炫眼夺目”的QQ号,却意外得到一家公司Q币和游戏点卡的充值账号和密码。武汉某大学计算机系高材生孟某通过网络,秘密窃取一家公司大量Q币,价值2.5万余元。近日,孟某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盗Q币价值2.5万元
去年6月,孟某为了得到一个6位QQ号,就想用木马程序在网上偷一个。孟某交代,他将从网络上下载的一盗窃账号密码的木马程序挂靠在一论坛内,只要有人点击了该论坛的木马程序,使用者的计算机便会感染病毒,中毒计算机输入的账号密码一类的东西便会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孟某的邮箱里。
令孟某意外的是,QQ号没偷到,但他却在邮件中发现了上海一家公司所有的4个腾讯、网易在线充值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孟某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在网吧工作的朋友何某。两人立即一拍即合,预谋入侵该公司在线充值系统,窃取Q币在网上低价出售以牟利分赃。凭借工作经验,何某很快知道了该账号密码的使用方法,并告诉孟某,该账号存有 Q币3万余只(一种虚拟货币)以及网易一卡通。
目前网络上Q币的零售价为1元一只,两人则以低于市场价数倍的价钱在网上甩卖。短短一天,两人先后在系统中窃取价值2.5万余元的Q币。
盗窃虚拟财产也构成犯罪
Q币和游戏点卡都属于网络虚拟物品,对于网络虚拟的物品算不算现实中的财产?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法。
本案中,公诉人将网络虚拟物品的价值进行估算,起诉书称,两被告共窃取上海一公司账户内Q币32298只,价值近2.5万元。
庭审结束后,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孟某和何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宣告缓刑。
庭上交锋
公诉人
被盗Q币和点卡等虽是虚拟物品,但可以估价,而一些武器等网游装备没有兑价性。而被盗Q币和点卡却是被害公司从腾讯和网易公司以每个Q币0.77元的价格买来的,是通过货币支付的。
辩护律师
对这些虚拟物品定价的做法值得探讨,因为网上存在不同的打折,价格差异也很大。而且我国没有一个机构能够对虚拟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腾讯和网易对这些物品的定价也可以随时改变。
々3.成都一黑客盗取虚拟货币被判刑
短短10天时间里多次盗取一公司7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并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卡点卖钱,非法获利1300余元。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这名网络“黑客”杨小珑有期徒刑8个月。
据了解,被盗的成都某信息技术公司主要销售网络游戏点卡,2006年4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多个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内的虚拟货币被盗取,总价值上千元,随即向成都警方报警。成都警方通过上网监测发现,被盗公司充值账号内的货币被另一网络用户转走,并很快锁定了一名行盗的网络“黑客”。4月21日,当这名网络“黑客”在成都一间租用的房屋内上网时,被成都警方抓获。
经审讯,杨小珑来蓉后一直没有工作,一次上网无意中看到一张“如何窃取他人账户和密码”的帖子。经过多次试验,杨某终于监测到了终端其他计算机上传输的信息,获取了被盗公司的网络游戏充值账户和密码,并先后在该公司多个账户内用虚拟货币购买游戏点卡。之后,杨某又在网上公开叫卖自己的游戏点卡,获利13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小珑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用于作案的笔记本电脑。(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