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的我们》再度被告,上次是“偷票房”这次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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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资讯]《后来的我们》再度被告,上次是“偷票房”这次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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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1-12 0
《后来的我们》再度被告,上次是“偷票房”这次是“侵权”?
            
从1000万到7000万,《后来的我们》时隔八个月再度被告,这一次,片方和刘若英还能“功成身退”吗?

八个月前,《后来的我们》第一次成为被告,原告是和它同一天上映的国产电影《尖叫直播》。
《尖叫直播》认为,猫眼(《后来的我们》的制作方和发行方)和《后来的我们》片方为了吸引大众观看自己的影片,先是通过被告天猫票务平台炒热自己的电影《后来的我们》大面积购入预售票,诱导各院线根据该影片的预售数据抢占排片率;再于上映当日利用被告猫眼平台的退票机制完成退票,从而将自己电影的票房数据和排片率拉到极高的水平线,虚高自身票房。

《尖叫直播》认为这种行为损人利己,严重打压和挤掉了其他同期待上映影片的排片量和票房收入,损害了其他电影制作人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
《尖叫直播》除了要求猫眼和《后来的我们》片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公开道歉外,还要求对方赔偿影片上映当天10小时内直接损失的1000万元。

不过,对于“偷票房”一事,时任电影局市场处处长周宝林曾表示,“自购票房并不属于违法,其行为相当于电商前不久举办的三八节包场看电影活动。至于算不算一种新型营销模式,现在还不好说,电影局也在对此现象进行研究和讨论”。
目前,《尖叫直播》的诉求结果仍未公布。不过,短短八个月后,《后来的我们》又一次被告,原告是武汉光亚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微博认证为华语传媒董事长的翁宏才,在微博中点名刘若英,暗讽其“借”《后来的我们》赚的盆满钵满,没有考虑到原创作者被侵权的感受?并晒出几张案件细节照片,起诉影片涉及“不正当竞争”,并索赔7000万。

翁宏才隶属于武汉光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也就是购买了歌曲《后来》影视改编权的公司。在他看来,刘若英执导的《后来的我们》无论在片名还是影片内容上,都与歌曲立意相似,疑似构成侵权。
再者,据他所说,由他们公司工作人员所出的剧本和策划,曾通过刘若英经纪人叶茹婷之手,转交给刘若英。刘若英虽然没有给他们回应,却另起炉灶创建一个全新团队,照搬了他们的策划,且电影《后来的我们》的总策划、总制片人就是叶茹婷。

对于翁宏才的控告,《后来的我们》片方叙述反击,表示该指控不实,《后来的我们》故事内容是根据刘若英撰写的短篇小说《过年,回家》改编,知识产权上从未侵害任何个人或公司权益,将针对该诽谤行为,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

但是,翁宏才表示《过年,回家》的小说仅2000多字,远远不足以支撑一部电影的内容,且据看过该小说的读者介绍,电影在很多方面和小说完全不像,可以当成是两个独立的作品来看待,硬要拉一个IP当套子的话,歌曲《后来》比小说《回家,过年》,更像是电影的原著。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武汉光亚文化和《后来的我们》到底谁说得在理?《后来的我们》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范围在哪?
对此,《影视圈》请到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菲律师和实习律师李楠楠,给出专业解答。  

翁宏才认为《后来的我们》是通过歌曲《后来》改编而来,侵犯了歌曲的改编权。
《后来》作为音乐作品,主要由词曲构成,其长度和表达内容比较有限;《后来的我们》属于电影作品,需要经过选景、选角、表演、配音、后期等程序,并配以服装、化妆、道具、背景音乐等,上述所有因素都可能构成电影作品的独创性。
如果电影并非使用音乐作品的整体或者片段,而仅仅是与音乐作品的立意相似,在通常状态下,歌曲的立意或者讲述的故事,对于电影而言只能算作思想,而非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认定电影侵犯了歌曲的改编权。

另外,据翁宏才所言,在电影《后来的我们》开拍前,其团队曾通过叶茹婷将与《后来的我们》相似的剧本和策划转交给刘若英,刘若英在收到该剧本和策划后,另搭班子,照搬策划。
如果翁宏才所言属实,并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团队提供给刘若英方的剧本和策划已经比较完备,具备《后来的我们》电影拍摄的详细内容,那么电影可能侵权到其剧本的改编权。

即使翁宏才方提交的剧本和策划,尚不能包括电影的方方面面,但已经就电影的主要内容,比如演员建议、场景布置、电影的详细梗概等内容提出建议,而且刘若英方确实是根据上述剧本和策划进行电影拍摄,即使刘若英方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很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后来的我们》后来发文称,武汉某公司指控不实,其行为构成诽谤,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如果仅考虑武汉光亚公司的起诉行为的话,无论最终胜诉与否,都是行使自身诉权的合理要求,其在法院的起诉很难被认定为诽谤。

但是如果武汉公司在法院尚无裁判结论的情况下,任意散布不实信息,可能会构成对《后来的我们》片方名誉权的侵犯。
反之,如果武汉公司在明知权利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多次恶意对《后来的我们》进行起诉,有可能会构成恶意诉讼,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事件发生后,有关网友找到之前武汉光亚公司因未按时交纳诉讼费,而被按照撤诉处理的法院裁定,并由此认为武汉光亚公司相对理亏。但事实上,撤诉并不一定是自知理亏,还有很多理由,比如寻求更为合理的诉讼策略等。
到底是武汉光亚公司诽谤,还是《后来的我们》片方名誉侵权,在诉讼结果公布前,一切都是未知。吃瓜群众也应理智吃瓜,不要被网上的言论带节奏,陷入舆论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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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5 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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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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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大元帅
一位无趣的普通网友。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9-01-1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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