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苏轼一生的乌台诗案,都给他安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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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美文]影响苏轼一生的乌台诗案,都给他安了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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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21-01-26 0

有一人,在他六十五年起起落落的人生旅程中一共留下了2700+首诗,300+首词,4800+篇散文以及无法统计的书画作品。这个人,就是敢爱敢恨,敢议敢讽,上能做天子近臣下能做海南闲官的苏轼。

苏轼,我们都很熟悉了。每个中国人的心中应该都有苏轼一席之地的,无论这上面是装着他的诗词书画还是他的东坡肉、东坡肘子、东坡豆腐……
写过《苏东坡传》的林语堂曾说,苏轼已死,他的名字只是一个记忆,但是他留给我们的,是他那心灵的喜悦、思想的快乐,这才是万古不朽的。
是啊,在中国历史上留下浓墨重彩好多笔的苏轼,正是那个有本事在风吹雨打中“吟啸且独行”的苏轼,也只有这样的苏轼才能够将“我这一生开口就是罪过”这样的自我总结轻易地说出口。

元丰七年(1084年),苏轼从黄州量移汝州,也就是从离东京开封较远的贬谪之地黄州调往离开封更近一点儿的汝州,途中又被授予登州知州,因此途经泗州,逗留了一段时间。泗州是一个古地名,原来的泗州城在清康熙时由于黄河夺淮而淹没,其遗址在现在江苏省北部的盱眙县,当时是联通南北的重镇。
苏轼在时任知州的刘士彦的陪同下游览当地盛景,诗兴大发,作词《行香子》。词的末句如下:“望长桥上,灯火乱,使君还。”刘知州得悉,十分着急,让苏轼千万别再向外宣扬这首词了。

因为苏轼文名天下共知,一旦有了新作,没多久作品就会传播到京城去。在当地有这么一条规定,晚上过长桥要徒二年,百姓尚且要受此刑罚,苏轼为一州知州更不能知法犯法。这都被写到词里去了,简直是授人以柄。苏轼一听哈哈大笑,说自己这一生开口就是罪过,就没有在徒二年以下的。

刘知州当然是好心,但苏轼的自嘲也是有理有据,前几年他被贬黄州,就是因为写作诗文被人告发所致。一开始告发苏轼的是监察御史,他被拘到京后所下的也是御史台的监狱。
汉代的御史台附近种了很多柏树,据说有数千只乌鸦栖息在树上,所以御史台又被后人称为“乌台”。因此苏轼这番牢狱之灾,就被称为“乌台诗案”。
今天,我们便来仔细说说这北宋历史上鼎鼎有名、影响深远的“文字狱”——“乌台诗案”。
01
起因:讥切时事,被争相传诵
事件起于元丰二年(1079年)苏轼调任湖州时所上的谢表中的一句话:“愚不识时,难以追陪新进;老不生事,或能牧养小民。”苏轼把自己放在了“新进”“生事”的对立面,未尝没有指责熙宁变法新党所为多是“事不便民”之意。也是因为他文名太盛,不久文章就传遍京城,监察御史何正臣上疏,弹劾苏轼这两句是“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充满了讥讽之意。
七月初,监察御史舒亶也根据熙宁变法诸政策,对比苏轼所作诗文,一一指出他的不是。比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在科举考试时罢明经诸科,设置新的明法科,并且在吏部的选官考试中考核律义和断案,意在考察候任官员们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苏轼在同年写给弟弟苏辙的诗中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认为光凭法律不足以恢复尧、舜那样的贤明之治,现在一味强调学习法律而不讲求诗书就更偏颇了,所以读书万卷而不应该读律。

再比如神宗时加强对盐的专卖,加征盐税,前面已经论述了他在熙宁七年(1074年)上疏《论河北京东盗贼状》中对这些与民争利行为的反对,其实在此之前的熙宁五年(1072年)他就作诗讽刺了这一政策的后果是“岂是闻韵解忘味,迩来三月食无盐”。
这首七绝的前两句是“老翁七十自腰镰,惭愧春山笋蕨甜”,讲的是山民贫苦,即使到了七十岁,还需要采集竹笋、蕨菜来充饥。《论语》中讲孔子在齐地听到《韶》乐,三月不知肉味,山民当然不是因为受到了雅乐的熏陶而满足于吃淡口的竹笋和蕨菜,而是因为买不起盐。
逐条对比下来,舒亶称苏轼的诗文“无一不以讥谤为主”,广为流布,影响恶劣,是犯了“大不恭”的罪名。宋代的“大不恭”就是唐律中的“大不敬”,当时为了避太祖赵匡胤祖父赵敬的名讳改称“大不恭”,是“十恶”之一,其所包含的罪状繁多,“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恭之心”,涵盖了冒犯皇帝尊严、权威的各种罪行,即使遇到赦免也不原宥。舒亶明确指出苏轼所犯的正是其中的“指斥乘舆”。

皇帝乘坐车辆巡幸天下,因为不能直接指称他的尊号,所以用“乘舆”来代指皇帝,“指斥乘舆”就是指责皇帝。要被纳入“十恶”中的“大不恭”,除了要有“指斥乘舆”这一客观行为,还必须具备“情理切害”“情有觖望、发言谤毁”的条件,也即有对皇帝不满、心生怨恨从而进行诽谤的主观恶意并且情节严重,这样就应判处斩刑。如果只是议论政事有所偏颇并且语涉皇帝的话,应当上奏皇帝进行判决。如果“非切害”,情节不严重,没有涉及皇帝,则只需要判徒二年。
舒亶建议神宗将苏轼下狱严惩,“用治世之重典”,以此可以告诫天下所有臣子。之后国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也上疏历数苏轼罪状,建议对他进行严惩。
02
从立案到审判:或遭刑讯逼供
七月四日,神宗下令御史台将苏轼提来受审。而当时苏轼的友人、蜀国长公主的驸马王诜知道这一消息后,也迅速而秘密地派人告诉了时任南京签书判官的苏辙,苏辙马上遣人前去通知在湖州任上的哥哥。皇帝的使者因为随行的儿子生病在路上耽搁了半天,反倒是苏辙的使者先到了湖州,苏轼立即请假,请副手通判祖无颇来替代主管州务。
皇帝的使者到达之日,苏轼认为难逃罪责,不能穿朝服见使者,但祖通判劝他既然不知道罪名,还是应该穿朝服见,苏轼听从了他的劝告。随行监督拘捕的宦官皇甫遵久久看着苏轼不说话,又加剧了他的惊恐,于是苏轼请求宽限自己一点儿时间,好在死前与家人诀别。使者这才开口表示不至于如此,开示所奉御史台牒文,不过是传唤其进京问询,一行人等于是启程。路过太湖的时候苏轼一度想要轻生,但又想到自己若死了弟弟肯定不会独活,所以也放弃了。

苏轼到京师后被送进御史台的监狱,八月十八日被提讯,十月十八日神宗令御史台将审理的情况报奏,三日后批复,并下令对涉案的张方平等曾经收到苏轼讥讽朝政诗文却没有上报的官员待苏轼案审讯后再行处理,并将苏轼一案发三司度支副使陈睦再次审问,并没有翻案。
宋代实行“鞫谳分司”的独有司法制度,即将司法中案件审理和检法驳正两个环节分为两个独立程序,分属两个机构,由两组官吏来进行。苏轼一案属于需要皇帝下诏审理、定案的诏狱,现在审讯已由御史台完成,接下来就交由大理寺来检法量刑。宋初设立审刑院,重大案件在大理寺论定之后,再由刑部复核、审刑院复议无误,最后报请皇帝定夺,再交由中书省颁下执行,这既是为了慎重刑狱,也是为了分权宰相。苏轼一案也经历了这一完整的程序。

苏轼在御史台被多次提讯,他在八月二十日招认除了前引《山村》诗外,“其余文字并无干涉时事”。二十二日、二十四日的招供都坚称自己没有写作“讥讽嘲咏”的文字,三十日他却招供“自来与人有诗赋往还人数、姓名”。
三十日的“再勘方招”,或许正是他的《狱中寄子由》小序中自白的“狱吏稍见侵,自度不能堪”,以及同时下诏狱的苏颂所作诗里所言“遥怜北户吴兴守,诟辱通宵不可闻”,种种曲折文字隐约透露出的他曾遭受刑讯的结果。
吴兴是湖州的古称,所以被“诟辱通宵”的指的就是湖州知州苏轼了。宋承唐制,对刑讯有了进一步的限制,比如刑讯中途不得换人,再比如对挟私报复故意刑打人至死的要科以故杀罪,但是“诸应、议、请、减……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即针对七品以上官员不予刑讯的保护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实施。苏轼作为从六品的知州,也可能受到了刑讯,从而改变了供词。
也有笔记记载苏轼那两首《狱中寄子由》的创作起于一段“乌龙”。苏轼从湖州被带走下狱,他的长子苏迈与他同行,负责为狱中的苏轼送衣送食。苏轼与苏迈约定,平时送饭只送菜和肉,如果有不好的消息则送鱼。苏迈认真遵守这一约定,但一个月过去吃食耗尽,他要出京去张罗,送饭的任务就交给了一个亲戚,却忘了嘱咐这一约定。结果这个亲戚有一日就送了一条腌鱼给苏轼。
苏轼看到鱼大惊,觉得难逃一死,所以才写作了这两首,托狱吏转交苏辙。其中“是处青山可埋骨,他年夜雨独伤神。与君世世为兄弟,更结人间未了因”的句子,真是十分动人。传说狱卒将这两首诗交由御史上呈给了神宗,神宗看了之后就有心宽贷他的罪过。
03
定案:数罪并罚,“法外开恩”
大理院对苏轼的初判是徒二年,并且遇到赦免可以原宥。这并不能让之前攻讦他的御史满意,纷纷再次上奏要求严惩苏轼及其他涉案人员,因为都是攻击新政的旧党。但御史们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在神宗的授意之下,审刑院的复议也没有加刑。

最后,针对苏轼本人定案如下:行为定罪量刑执行作《湖州谢上表》,讥讽用人生事扰民不应得为而为/私罪事理重者,杖八十案件审理中屡次招供不实报上不以实/私罪徒一年,未奏减一等,合杖一百作诗赋等文字,讥讽朝政阙失准律,作匿名文字,谤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私罪自首,减二等,合比附,徒一年作诗赋及诸般文字寄送王诜等,印刷行世,讥讽朝廷及谤讪中外臣僚准敕,作匿名文字,嘲讪朝政,及中外臣僚徒二年,情重奏裁以现任祠部员外郎直史馆,并历太常博士,一官当徒一年,合追两官,勒停放,情重奏裁。
圣旨:责授检校水部员外郎充黄州团练副使,不得签书公事。
定案时确立苏轼的罪行共有四条,最后的结果应该是数罪并罚。

罪行一就是一开始何正臣上疏弹劾他的所为,因为没有具体可以参照比附来适用的罪名,所以检法官选择的是《宋刑统》所规定“不应得为而为”的口袋式罪名,处罚的是所有不应当做出的行为。这个罪名按情节的轻重有笞四十、杖八十等刑罚,苏轼因为情节较重判处了杖八十这较重的一等。
罪行二针对的是苏轼在一开始没有如实招供他在诗文中诽谤朝政的行为,属于《宋刑统·诈伪》律中应处罚的行为,本来应依律判处徒一年,但苏轼很快招供,一开始的供词并没有奏报上级,所以减原刑罚两等,应当判处杖一百。
罪行三和罪行四看似处罚的是同一种行为,都是谤讪朝廷及中外臣僚,稍有不同的就是罪行四处罚的情况包括诗文的刊布流行,而苏轼文集《元丰续添苏子瞻学士钱塘集》全册的风行,正是整个乌台诗案爆发的导火索。

当时的笔记小说记载,苏轼刚下狱,友人张方平想要上疏为其呼请,其所在的南京地方官员不敢替他上疏,所以张方平命自己的儿子张恕去开封登闻鼓院击鼓鸣冤。张恕胆小,徘徊很久不敢前去击鼓。后来苏轼出狱,见到张方平上疏的副本,连连吐舌,有人问他原因,苏轼不肯回答。后来苏辙也看到了张方平上疏的副本,解释这次苏轼能得赦免,是得张恕不敢替父亲上疏之力。苏轼得罪,正是因为其名气太大,与朝廷争胜,张疏中称苏轼“其文学实天下之奇才也”,如果成功呈到御前,就是火上浇油,会激怒神宗的。
罪行三、四都是比附律和敕定罪,对比之前御史的责难,会发现其所比附的,可能就是“指斥乘舆”中不属于“大不恭”的两种定刑,即如果只是议论政事有所偏颇并且语涉皇帝的话,应当上奏皇帝进行判决。如果“非切害”,情节不严重,没有涉及皇帝,则只需要判徒二年。苏轼因为文名太高,诗文风行全国,所以他在诗文中对朝政表达不满,所引起的传播效果是惊人的,最后定案也是上请神宗来裁决的。

宋承唐制,数罪并罚时是按照从一重的规则来处罚,也就是按第四项徒二年,但鉴于情节严重,所以奏请皇上定夺,而神宗其实排斥了在徒二年之外再对情节严重的进行加刑,实际判罚的结果就是徒二年,这也就是为什么苏轼在元丰七年(1084年)游览泗州城犯禁时自嘲这一生开口便是罪过,没有下于徒二年的。
在刑罚执行的时候,也还是继承唐代制度,宋代对于官员有特别的以官抵刑的制度,规定官员犯私罪的时候,五品以上官,一官可以抵徒二年,九品以下官的,一官可以抵徒一年。此处的私罪与公罪相对,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为谋求自身私利而违法,或做出与职务无关而有违官吏道德的行为。而公罪则是指官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主观上基于过失而非追求私利,客观上做出的行为。
苏轼的罪行在确定时便是私罪,其所居是从六品知州,所以适用官当的第二种情形,一官当徒一年。这种抵罪由其任官来抵,也可以由其在馆阁所任之职来抵,于是苏轼的徒二年都被抵掉了,应该受“勒停”的处罚,也就是撤销职务,不过这些处罚措施及处罚力度最终都要由皇帝来决定。

神宗在最后裁决刑罚的执行时,不仅没有让苏轼适用情节严重的加刑,还同意其适用熙宁四年(1071年)到元丰三年(1080年)历次所颁布的赦书,最后直接对其予以赦免,授予其黄州团练副使的职位,只是不得签书公事,可谓十分宽大了。
据说苏轼刚到任黄州,就因为之前知徐州时没有察觉“妖贼”作乱的事情再度被调查,没多久神宗下旨宽免他,苏轼再度上表,表中有“无官可削,抚己知危”的说法。神宗看到后不禁笑着说:“这人怕被打板子呀。”

笔记小说在附会神宗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宽大处理时,除了提到《狱中寄子由》打动了神宗,也记录了其祖母曹太后在其间发挥的作用。曹太后发现神宗闷闷不乐,问起来才知道苏轼诽谤朝政。曹太后很吃惊,问是否是苏轼、苏辙两兄弟,神宗也吃惊曹太后居然听说过兄弟俩。于是曹太后给神宗讲了她的丈夫、神宗的祖父在科举取中苏轼、苏辙两兄弟之后,曾经欣喜地回宫告诉曹太后:“我为子孙取中了两个宰相。”神宗也为之感动,因此有了宽贷苏轼的想法。
苏轼因为文名太盛而招致牢狱之灾,有了“乌台诗案”。但也正是因为其文艺方面的天才,使得后世的御史台官员在南渡之时也要将御史台留存的保留苏轼真迹的《乌台诗案》随身携带,最后才能流传后世参见,为宋代诏狱的发起、审理、判决保留了一份最详尽的资料。
今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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