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空军某部一架歼-7飞机空中撞鸟,发动机停车,飞行员李剑英为保护地面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三次放弃跳伞机会,最后在跑道外迫降时壮烈牺牲。
--在此,让我们向这位英雄致以最高敬意!
--同时,我们对于部队(尤其是空军)的价值观念进行声讨!
在空军的许多类似事件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飞行员首先考虑的是如何保住“国家财产”--飞机,在实在无法控制飞机的情况下,还要首先保护地面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后才是飞行员自己的生命--这样就给飞行员在出现空中特情时的处置带来了极大的问题,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这个保护顺序应当这样摆:飞行员--地面人员生命--飞机--地面财产。
为什么把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前两位,对法律有所了解的人大概都知道,无论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首位的就是人的生命权,没有了生命,就不存在社会,因此,在出现空中特情时,首先考虑的就应当时人的生命安全。
--为什么把飞行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大家都知道,飞行员(尤其是部队战斗机飞行员)的选拔和培训是成本非常高的,高到什么程度,大家可以做一个比较:2001年中国民航飞行学院的飞行员毕业生的“身价”是65万元人民币,但是刚刚从民航飞行学院毕业的飞行员还不能直接到民航大型客机上担任驾驶任务,到了用人单位后仍需进行机型培训、跟班飞行(以积累足够的飞行小时数),待到他能够独立驾驶类似波音737系列飞机的程度,还需要用人单位再花费两到三年时间、约100万元的成本--部队战斗机飞行员的选拔和培训比民航更严格,成本只比这个多,不比这个少,所以为什么说要把飞行员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大家可以理解了吗?(所以大家对于前些年美国包庇在意大利滑雪场制造登山缆车坠毁案的飞行员的心态可以理解了吗)
--既然飞行员的生命放在第一位,那么地面人员的生命只好放在第二位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
--除了人命无价,不能以任何价值来衡量外,飞机的价值是相当高的,高到什么程度?本人最保守估计歼-7在1500万元人民币左右--比大多数地面财产都贵,因此放在第三。
--地面财产能比飞机付钱的确实不多,只好位居第四了……
回过头来再看,李剑英牺牲一事,他的精神确实值得我们学习,但是如果能够按照本人所确定的价值顺序进行恰当的处置,这一事件的损失应当没有这么大--在此事件中,李剑英同志其实是有第四次跳伞的机会的,时机就在他的座机已经接地滑行,但是没有撞上水渠护坡这个时间段内,报道中说飞机在发现前方有护坡时,“调整了一下姿态,好象要避开护坡”,可以看见,在最后关头李剑英同志仍然想保住这架飞机,但是本人对他的这种做法和其中体现出来的部队的一些不太好的心态表示异议理由如下:
但是据有关网上资料显示,歼-7在机场内迫降的成功率是比较高的,但是由于歼-7是三角翼,接地速度大,降落操作复杂,在机场外迫降时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由于场外地面不够平整,降落速度偏大的歼-7往往会发生倒扣、解体、爆炸等严重事故,中国空军鲜有场外迫降的成功记录(国外也是如此),在场外迫降时既然飞机有90%以上是保不住的,因此,在出现空中特情时,考虑完地面人员生命安全后,应当优先考虑保住飞行员的生命,而不是所谓的“宝贵的国家财产”--飞机,毕竟飞机损失了一架还可以在工厂里再生产一架,飞行员是不能从工厂里大规模生产的,一名优秀的飞行员的飞行生命可以达到1万小时以上,两者相比,孰轻孰重?因此部队应当彻底改变以往的“财迷”心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认真向飞行员灌输人的生命更重要的观念,同时,加强飞行员处置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正确操作飞机,最大限度保证人的生命安全,确保军队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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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发一个不爆头我是死逼的脚本[s: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