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过分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教育部最新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首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北京晚报》8月24日)
班主任批评学生本不需要授权
明确授予班主任批评教育权,对班主任来说是一件好事情,却将班主任与普通老师,在教育权上进行了人为分等。事实上,那些教具体科目的教师,并不只担负着教书的责任,他们同样有育人的任务。班主任与科任教师,只是在分工上有所不同,教育权利不应有高低,何况多数班主任同时兼当着科任老师。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很可能会让科任教师不敢再批评教育学生,乃至回避自己应担负的育人职责,造成教育与教学割裂,不利于教育效果体现。
其实,班主任对学生的批评教育,原本是不用教育部授权的。因为班主任的定义,就是学校中全面负责一个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教师,是一个班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怎可能无权进行批评教育呢?有教育专家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批评的教育是不完整的”。笔者认为,面对当前复杂的教育形势,简单赋予班主任批评教育权,是远远不够的。在教师对学生的批评教育方面,教育部门要努力去做的,或许应当是这两件事情:一是让教师掌握教育的艺术,让学生在受批评教育时,也能感受到老师的爱。二是严格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防止批评教育变成伤害教育。(李清)
老师批评教育学生权应有可操作性
教育部门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笔者认为,班主任手持的这个“令箭”,形同鸡毛,还是无力改变以往老师对学生“不敢管、管不了”的现象。因为这个规定语焉不详,内容空洞,几无可操作性。
其实,教育部门赋予老师批评教育权,最为有效的办法应“细化”,操作简单易行,而且无可争议,避免无谓纠纷。对此,在国外有众多成功的范例可鉴。比如在新加坡有一种对学生的惩罚叫“鞭打”,就是用藤条打学生屁股。一般一学年内有六次完不成作业的学生就要接受“鞭打”,执行“鞭打”,学生家长也要在场。新加坡对不良学生还有一种惩罚,就是“警告性停学”,停学时间长短要看学生过错的程度,从3天到1个月不等。韩国《教育处罚法》,对学生的处罚规定也很明确,如对女生打小腿5下,打男生小腿10下等。在德国,凡经2次记过仍不思悔改的“小霸王”,校方即可果断地予以开除,接着再由“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管教。
假如没有细化、可操作性的权利,等于零权利。教育部赋予班主任的“批评教育权”,笔者认为意义有限。(惠铭生)
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的驯化教育吊诡
应试教育本质上是一种驯化教育,老师与学生都被间接剥夺了人格化存在的权利:老师为完成考核任务疲于奔命,根本无暇观照学生敏感的青春期内心世界;学生或者满足于成为应试动物,或者因为几乎被注定的抛弃而消极反抗老师辅导,哪怕是善意的。
教育的原初解读是教化育人,教化是除了分数测试、批评之外的内心沟通、教育模式多元化创新,育人是培养心灵与体格健全发展、对学习敬而不畏并从中获得知识与能力的下一代人。遗憾的是,应试教育或者驯化教育既不尊重维护学生内心与人格成长完善、获得学习乐趣的权益,也基本漠视老师于应试重压下获得自主教学探索、适应素质教育需求的权利,以为给予一个有权批评学生的紧箍咒就能了事。
对广大班主任教师真正的鼓舞和激励来自何方?不是灌输“ 孩子不听话你就批评惩罚”的老三路思维,不能让他们成为兼顾分数指标与关心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及其他各方面这对矛盾任务的超人。如果不解除捆绑在学生身上的分数至上束缚,不解决孩子们身体状况与人格心志成熟程度相背离的成长困境,不以信任和宽容激发孩子的自尊和责任精神,不全面分析他们的精神面貌和志趣追求并寻求相应解决之道,而依旧路径依赖于过于功利的文化品质和人生定位,这一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制度性缓解的端倪。
[ 此帖被a41792789在2009-08-25 20:43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