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时,不主动配合**,导致**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该女子在被施暴时,因不配合**而导致对方身亡。昨日,洛阳市XX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致死案”。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洛龙区关林镇一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宋丽在被**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血,在不知道**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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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无罪,而且变成有理了。被**的不但要判刑,而且还要有悔罪表现,才予轻判。看起来,以后女同胞凡遇上劫色,应该主动配合**,以免坐牢赔钱,宁愿被**,也不应该有反抗。再好还要在**中心里想着感谢国家,那当是时代之福,社会之福。
要是作出这样判决法官的妻女老少,有那么一天也遭到同样的经历,被歹徒**,她们会怎样做呢?是不是也会像宋丽一样奋起反抗呢?想想我就笑了,因为我知道这是在杞人忧天,因为对于法官的妻女老少,法官一定已经千百遍地予以告诫了:遇上**要主动配合,不可反抗。不然怎么还会发生精尽人亡这样的局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