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ize=2][color=#FF0000][backcolor=#6600CC] 最高道德法院公告
《最高道德法院关于“三俗”案件具体认定标准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0年8月6日由最高道德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8日起施行。
2010年8月6日
最高道德法院关于“三俗”案件具体认定标准
若干问题的解释 (德法释〔2010〕1号)
为贯彻落实“反三俗”新道德运动,依法惩处“三俗”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就“三俗”具体认定标准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backcolor][/color][/size][/b]
[b][size=4][color=#FF0000][backcolor=#FFFF00] 第一条 “三俗”的准确定义:
三俗即“庸俗、低俗、媚俗”的简称。
1、庸俗:平庸粗俗,其反义词高雅。
2、低俗:低级、粗俗、不文明的现象或事物。反义词高雅。
3、媚俗:迎合于世俗
“三俗”概念的提出:2006年2月中国曲艺家协会首创,当时主要是针对郭德纲面向大众面向百姓的相声。现被发展为对一切不好或者是不爽现象或者事物斗争的“尚方宝剑”,与“三代表”属于一个系列的不同层面。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俗”之首的“恶俗”:
(一)对party和国家充满情绪并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不满的;
(二)不能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步调不能紧跟领导意图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群众表达对社会现实不满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对组织还说三道四的
(五)领导认为是“三俗”,跟领导犟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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