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后具体内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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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交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后具体内容协议。

楼层直达
你从不在意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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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4-05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后具体内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6年]第88号文件》
结 婚 制 度
为了更好的继承与发展中华民族的古老文化,严肃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纪律,重新维护家庭的正常秩序,规范老公的家庭生活,特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试行如下:

一、 要热爱老婆,坚决拥护老婆,绝对服从老婆的领导。


二、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6点钟起床,做早饭(餐标5元/人),严禁延误、偷懒、偷吃和克扣伙食费;晚上11时30分以后睡觉,睡前的面部清理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并自觉为老婆打洗脚水或帮老婆和孩子洗澡搓背,严禁迟到、早退和降低服务标准;节假日不休息。


三、 老公要经常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厨艺(最少能熟练掌握三种菜系)、家政(5星酒店标准)、及祖国传统医学中的推拿等技术。


四、 老公要时刻注意仪容、仪表,严禁在家中蓬头垢面、衣冠不整(不含性感服饰);在户外严禁穿着奇装异服以及 沾花惹草,要作到“入得厨房,出得厅堂”。


五、 每月工资、奖金及其所有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老婆,不得抗缴,不得遗漏,严禁私设个人小金库;每天洗理费用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由老婆按日划拨(节假日不含),不得以任何理由透支、预支,老婆对此项开支有知情权和审计权;家庭其他支出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所有财务支出由老婆统一签批。若有违反,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或合并处以扣置装费、洗理费、分居一个月直至解除其老公之职务的处分。


六、 负责孩子放学上学的接送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节假日要严格落实“假日值班”责任制,即安排家宴(十菜一汤,风味餐)、陪孩子上游乐场(不得伺机与其他女家长聊天)、陪老丈人聊天(不得打盹或看电视)。若有违反,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或合并处以训斥(记过)、扣洗理费、扣置装费或罚没饭吃的处分。


七、 老公对家里的卫生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卫生检查以《ISO-9002》五星酒店标准验收,对不达标的情况发现问题当场处罚,可分别或合并处以扣置装费、洗理费、就地清洁三遍的处罚。
八、 除节假日不得看电视,严禁抢老婆、孩子的遥控器,严禁喧哗,严禁看球赛以及任何老婆不爱看的节目。若有违反,可分别或合并处以罚拖地板三次,取消一个月看电视资格的处罚。
九、 注视女性(3岁—80岁)的目光每次不得超时三秒钟(含),对同一位女性的注视当日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含);严禁与旧情人通电话、写信、见面、上网等一切联系;严禁在女士(3岁—80岁)面前逗笑、卖乖;严禁和女士单独相处。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老婆根据专项整顿的精神,从严、从快进行严厉打击,任何人、任何形式的说情、包庇都将按妨碍司法公正论处。


十、 严禁接触黄、赌、毒;严禁抽烟、喝酒、交往八卦男友,以及一切老婆反对的嗜好。已经发现立即开除婚籍,同时老婆拥有对进行教唆的“八公”进行起诉的权利。
十一、 老公对相同事物的陈述不得超过3次(含),每次陈述不得超过3分钟(含),音量不得超过20分贝(含)。


十二、 老公要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杜绝浪费及物质上的攀比(吃了好的再买减肥药、烟酒等),提高自身修养树立在家庭比贡献、比家政、比厨艺的良好风气。


十三、 在家庭任何问题的任何方面,必须以服从“一个上级”为原则(即绝对服从老婆的决定).


十四、 老公的零用、制装、洗理等费用,按绩效工资形式按月发放,考评分厨艺、卫生、顺从、仪容、工作态度五个方面进行,每项20分满分100分;先进行自我考评,最终考评由老婆负责。


十五、 老公考评达到90分 可按老公工资的5%领取绩效工资;85分按4%;80分按3%,80分以下不达标无绩效工资,连续半年不达标者自动解除婚籍。连续两年考评达到90分以上者可获得“好糠之妻”的荣誉称号,绩效增加1%最终增加到10%,同时可享受2天的有薪假期,假期不可累积当年有效。


十六、 严守家庭机密,保证本《制度》的基本内容不外泄.


十七、 本《制度》由老婆负责监督执行,并保留最终解的权利.




本仙女已经放下菜刀很多年了。别试图做无畏的反抗。否则你绝对会后悔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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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太强了

DB+1

是阿南不

爱我吻我拥抱我

ZxID:3513078

等级: 禁止发言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1-04-05 0
沙发, 强悍
鸡肉块没有肌肉

ZxID:201314

等级: 元帅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1-04-05 0
我不结婚的
   故园情。

ZxID:13728535

等级: 禁止发言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1-04-05 0
LZ厉害
七月荼蘼

ZxID:1365165

等级: 元老
你是我最喜欢的样子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1-04-05 0
阿优

好久不见
感情过度之后 便不是爱 是依恋
昨日。

ZxID:10101793

等级: 元老
原ID:ヤo少钩鈏我    不要让昨日的沮丧阻碍明天的梦想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1-04-05 0
好签名
丨|丨

ZxID:13626842

等级: 一代君主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1-04-05 0
谁制定的?
测试员028

ZxID:9288088

等级: 大将
测试论坛中 如果有疑问 可以用短信的方式通知我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1-04-05 0
好长的
物以稀为贵。

ZxID:14097684

等级: 中尉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1-04-05 0
婚姻是爱情的坟墓·我们今天该去扫墓拉·  
    魄'

ZxID:10015713

等级: 元帅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1-04-05 0
阿南
www.bbziyuan.com
秋枫青冢

ZxID:10097469

等级: 元老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1-04-05 0
顶!
ヤ - 男妓

ZxID:11045950

等级: 贵宾
配偶: 温柔虐。
只要是女的,你敢嫁,我就敢娶。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1-05-04 0
其实,结婚的人都应该看的一个电视是婚姻保卫战。
被人嘲笑的梦想,就越有实现的价值。
   米朵そ

ZxID:11962637

等级: 元老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1-05-04 0
结婚了 就是坟墓了。
℡霸气侧漏

ZxID:10132317

等级: 元老
ID 从未出现°    星歌(ge是违规字?)纯爷们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1-05-04 0
坟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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