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滨江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事纠纷。60岁的裘大妈将5岁男孩丁丁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她说,丁丁骑自行车时,把她撞倒,导致她右胫骨骨折。丁丁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替他赔偿医药费等共计3万多元。
裘大妈委托儿子出庭。
儿子说,今年4月7日上午10点左右,妈妈带着小孙女在环城西路附近一个小公园玩耍。后面突然冒出一个骑着自行车的小男孩。“男孩撞上我妈妈右膝,妈妈摔倒,骨折。”
他们认为,丁丁在公共场合玩耍,惹了祸,他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一说法遭到被告方丁丁家人的质疑,因为现场没有目击证人,监控也非常模糊,看不出是丁丁撞了大妈。
丁丁的外公说,当天,是丁丁的爸爸带着他去小公园玩的。丁丁已经很会骑车了,爸爸就放心地让他自己骑开。过了一会儿,听见孩子在不远处大哭,走过去一看,发现丁丁和一个大妈都倒在地上。大妈说是丁丁撞了她。爸爸问丁丁是不是有这回事,但他只是哭,回答不出。周围也没有人看到事发经过。
“到底是谁撞谁都不知道,怎么摔倒的根本不清楚,怎么好叫我们全赔?说不清楚的事情,我们最多赔一半。”外公说。
丁丁一方的律师表示,从大妈腿部受伤的具体位置来看,从后面受到儿童自行车撞击的可能性不大。
法官组织庭后调解,没有当庭宣判。
[b]如果真的是丁丁闯了祸[/b]
[b]丁丁的父母需要承担责任吗?[/b]
主审法官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去文具店买个文具等等。
如果已经满16岁,不满18岁,但已经有工作,能养活自己,也和满18岁的成年人一样,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这个案子里,如果确实是小朋友撞倒了大妈,大妈完全无过错,那么小朋友的父母应当赔偿。如果大妈也有一定过错,那么小朋友的父母要适当减轻责任。
但如果完全是大妈自己的原因摔倒,小朋友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