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贾岩峰报道 中国足协判定阿尔滨收购实德违规,大连实德注销后其球员也全为自由身,引来足球圈内外的关注,近日记者咨询了很多法律专家和业内人士,就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阿尔滨是否有收购资格?
当足协否定了大连阿尔滨俱备收购权利的一项时但是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无论是大连实德俱乐部还是阿尔滨俱乐部,两者目前都是《中国足协章程》里明文承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既然承认两家俱乐部的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就等于间接承认了两家俱乐部都具备我国《民法通则》里所赋予法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大连阿尔滨与大连实德两家俱乐部之间进行产权合法交易时,也受到有关《公司法》的保护,如果非要较真的话,那么中国足协是没有权力阻止两家企业进行正常的市场行为的,法律不会赋予行业协会的规定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权力的。
相比较而言,国际足联在俱乐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转让规定上就显得比中国足协要严谨和周密得多,因为国际足联主要限制和重点防范的目标是同一个老板不能在同一级别联赛拥有两个具有参赛资格的俱乐部,控制的是同一个股东拥有的参赛资格证数量,而没有阻止正常经营的俱乐部之间,无论是同级别还是跨级别俱乐部之间的产权合并行为。换句话说,哪怕你们十个俱乐部愿意合成一家俱乐部,只要从法律上说得通,虽然对联赛有损,但是行规却不能阻止正常市场行为的发生,因为职业足球的最明显特征就是一切走市场化经营道路。而中国足协的这种命令禁止内容就是阻止了职业足球俱乐部产权交易的市场化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侵犯了大连实德对于自己企业财产的经营和处置权。 所以,中国足协章程虽然是好意维护职业联赛的公平性,但是也应该有个前提和限定条件。 实德球员应否为自由身?
中国足协认为,大连实德注销后其球员都应该成为自由身,参照的是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但从《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所赋予的独立法人资格来看:“……法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法人终止时消亡。”而注销也分为两个概念:第一,注销在中超的参赛资格,这是中国足协可以决定的;第二,注销企业在工商税务的法人资格,这个可就不是中国足协所能够“决定”的了。而国际足联有关球员自由身的相关规定也是有四个大前提的,即“俱乐部破产、清盘、解散或者违规经营被取消资格”,这四项其实都是意味着一个意思——即法人资格的消亡,只有在俱乐部法人资格彻底不存在的前提下,球员才可能成为自由身,但大连实德注销的是中超参赛资格,并不是注销企业资格,因此其球员都不可能随着中超资格注销就马上成为自由身的。有关只要想收购,就要先注销实德,让所有球员变为自由身的说法是完全没有任何理论和法律依据的。
3.3亿关不关足协事?
中国足协质疑大连阿尔滨此次收购的3.3亿的收购资金,有大部分是用来偿还实德集团欠下的债务的,而不是用在购买大连实德俱乐部上。
且不说这种交易形式是否合理,就单说中国足协质疑此事的立足点,就缺少足够的法理依据, 问题还是绕不开前面提到的独立法人资格所享有的独立民事权利和责任能力,无论阿尔滨是通过购买企业负债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收购,只要不违反法律,这些都不需要经过中国足协的审批和允许。
因此中国足协提出的需要审核和补充有关两家俱乐部详细经营账目和转让合同等涉及到企业经营核心商业机密的要求,都是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和依据的。因为一旦因为向中国足协泄露了有关企业经营的各种核心资料,从而对该企业未来在经营上带来损失,中国足协是负不起这个责任的,而这种风险也确实是存在的。即便不说大连阿尔滨,就算是其它俱乐部背后的赞助企业,也并不都是只经营足球这一个项目的单一型企业,因此中国足协即便要进行审查,也要在行业规律范围和不超出法律赋予的权利的范围内进行。
作为一家足球俱乐部,它有它的企业特殊性,其核心价值不是资金流或者某种实物或者实体,而是足球运动员所拥有的足球技能等相关的无形资产。根据公司法规定,产权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两种:法人和法人之间的交易,以及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那么两家俱乐部之间的这种收购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就是在对于全部球员的足球技能的进一步掌控力,只要合同不作废,那么阿尔滨又不单方降低合同执行标准即不违约的话,那么所有跟大连实德还有合同的球员,应该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部分,而不是做为自然人与大连阿尔滨进行交易。大连阿尔滨与大连实德之间的转让和收购行为,实际上就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产权交易,既然球员没有进入转会市场的话,按照国际惯例,只要他们在新赛季注册球员数量上不违反相关行业规定,他们并不需要这样一次又一次地去求中国足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