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猴岛宪法》
第二章 猴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猴岛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爱人民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猴岛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猴岛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猴岛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的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形式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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