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魏某某(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五、被告人魏某某(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