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8日,郑先生驾驶车辆沿着青岛环城大道行驶至金立路段,其车发生故障,遂将车停在路边,检查修车。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车辆滑行,郑先生的左腿被撞成重伤。之后的,交警大队认定郑先生自己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的几个月,郑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投保人被自己的车撞伤或者死亡均不赔。郑先生只好委托了青岛交通事故律师王谦为*****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王谦认为,郑先生系多重身份,既是实际车主,又系伤者,而且还是该车驾驶人员。郑先生系合法允许驾驶该车的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该车处于或者发生危险状态停车后,正常下车检查车辆状况,其车上人员身份已经转换为第三者,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应按照第三者进行赔偿。在庭审过程中,法院认为,郑先生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并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郑先生系该车驾驶员,又系被保险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造成驾驶人的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代管的财产损失”。
青岛交通事故律师王谦就上述法院的观点,认为郑先生下车后不能再操纵机动车,已丧失“驾驶员”身份。但是法院不认可该说法。最终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和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赔偿范围。最终,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撤销郑先生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本案例来自青岛交通事故律师王谦提供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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