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的案例,是由成都离婚律师沈辉*****的,我们一起来看下详细案情:当时李女士与田某于2009年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两人在三个月后确认恋爱关系,于2010年8月到成都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但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李女士年龄比较小,对田某的认识不深,与之结婚后,才发现田某爱好喝酒,喝多之后脾气变得很差,多次殴打李女士。在亲属朋友的劝告下,仍然没有收敛自己的行为。李女士心灰意冷,对于田某表现出的对家庭和亲人的不负责任,已经让夫妻感情无法再续。遂委托了沈辉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准予两人离婚。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表示十分理解,对于这样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在多次给与改正的机会后,仍然不思己过,表示会竭尽全力帮助当事人处理好这起离婚案件的。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面对这样的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李女士有亲友作为证人来证明田某的家暴行为,所以这样是有可能让法院判决离婚的。
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因为当事人李女士想要争取,由于现在孩子还未满两周岁,而且田某有家庭暴力的行为,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讲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子年龄在两周岁以内,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从而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果然如沈辉律师所讲的,最终法律判决两人依法离婚,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田某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婚生子抚养权归李女士所有,田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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