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80%,#ffffff,#000000,12][tr][td]
[align=center][attachment=9239998]
[/align]
历经19个月的诉讼、近600个日夜的等待,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近日终于落幕。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发文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起诉于正等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被告方停止侵权,《宫锁连城》永久禁播,于正向琼瑶道歉,被告方赔偿原告方500万元。
王军律师更是激动地表示,“此刻,我们只想说:‘知识产权胜利了!原创精神胜利了!’而面对行业内屡见不鲜的编剧侵权事件,对此类事件颇有经验的王军律师也借此机会为编剧们献上“21条法律锦囊”:
王军律师给编剧的“21条法律锦囊”:
1.IP是什么?IP不是网络文学的代名词,IP的英文全称是Intellectual Property,台湾翻译为智慧财产,中国大陆翻译成知识产权,但实际上,真正的知识产权应该是IPR(rights),除了版权,IP还会包含商标权和专利权;侠义地理解影视IP,也指具有商业开发(改编、摄制、发行)价值的文学作品;
2.通俗理解,版权和著作权是同一概念,不可分,不必分;3.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原创的表达内容与形式,而无法直接保护创意和思想本身,因此,编剧在创作活动中,“可借鉴创意,别抄袭表达“,“抄袭、剽窃”是行业公敌;
4.文学创意(故事核)最值钱,要想保护:要么让好的“创意”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不予他人说;要么形成1000字以上的文字作品,去版权登记中心做个版权登记;
5.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产生,不以登记/注册为前提和要件,但给自己的作品做个版权登记,是表明作者身份、证明版权归属与作品创作完成时点的关键证据;个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是自作品创作完成至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6.如果故事创意是自己的,那么,在接受影视公司委托进行剧本创作之前,先参考锦囊4把故事写下来,做个版权登记,让后续的剧本有在先作品的改编来源,让自己成为在先权利人,这样其后作品都叫在先作品的衍生作品,在先权利人有控制力;
7.当自己手中的IP受追捧时,对外授权更要注意限定改编作品的类型,电影改编权、电视剧改编权、网络剧改编权、动漫/游戏改编权等是可以分割行使、单独授权的;
8.向影视公司递交你的剧本梗概/大纲/稿件之时,记得文稿上要注明“作者,版权所有人,完成日期”以及“保密文件”字样,同时让对方打收条,签保密承诺;
9.编剧与人合作,合同优先,无合同,不合作。记住,大部分的编剧权益争议,是在合作者之间发生的,事前防范比事后维权容易的多,合同条款写得好,是维权的保障;
10.多位编剧合作创作一部作品时,内部权益要书面约定清楚:署名顺序、稿酬比例、对外授权的一致行动力、衍生改编权的行使;
11.大编剧与编剧助手的合作,应当书面约定作品的版权归属与署名方式,合同无关君子小人,关乎公信力;
12.如果编剧已经独立完成剧本/故事创作,那么跟影视公司签署的应该是影视版权许可/转让合同,而不是委托创作合同,附期限的转让合同通常会被法院理解为许可,而不是永久性的卖断、转让;
13.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如果没有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规定的是著作权归创作者(受托人,编剧)所有,委托人在约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如果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
14.委托创作合同,剧本版权归属的时点可以约定为制片方付清全款之时,版权才归属于制片方所有,如果制片方为影视项目申报立项需要编剧签署授权,也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在制片方付清全款之前,仅为影视立项之特定目的,编剧可以向制片方签署版权授权/声明文件,但该授权文件不代表双方间即已完成的版权归属状态”;
15.剧本(文字作品)的版权和影视剧(视听作品)的版权是可以分离的,编剧合同可以约定编剧享有剧本版权,而仅把一定期限的影视摄制权许可给影视制作公司使用;
16.建议编剧自行保留所创作剧本的文字作品(小说等)改编权、出版权;
17.“编剧署名权”是编剧的核心权利,对于制片方增加、变更编剧署名方式、署名顺序的限制需要明确、具体,如果可能,要求署名为“第一编剧”;如果联合编剧作品的署名没有顺序约定,那么,制片方按照所创作剧本内容在影视作品播出版本中占比大小排序应该是正常的排序原则;
18.编剧受托创作的剧本或剧本的阶段性创作成果“是否合格”,判断标准需要客观、公允,片方给的修订意见需要具体明确,片方单纯以“价值观有问题、不接地气、不符合市场需求”来否定剧本,法院往往是不支持的;
19.在片方违约情形下,编剧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剧本版权回收权要明确约定,必要时,约定片方应当进入开机拍摄的时限也是很关键的,这样可以促使自己的作品可以尽早面世;
20.剧本“一女二嫁”是应当避免的,严格来讲,如果已经存在在先转让或独家许可,编剧在法律上实际已失去了再行授权第三方的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版权许可/转让;
21.在作品的法定版权保护期限内,“接触+实质性相似”是法院判断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两个要素,对剧本的“接触”,除了实实在在的看过、听过、收到过,还包括剧本的发表、被据以拍摄成影视作品等公开的方式;“实质性相似”,则指剧本的原创内容在表达上的一致或高度近似。琼瑶著作权维权案的经验可以告诉大家,剧本侵权比对,可以从剧本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人物命运与情节的交互作用、情节/桥段的创作与整体创编串联几个维度进行比对分析。
[align=center]
[/align][/td][/tr][/ta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