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童遭15岁少年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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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男童遭15岁少年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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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故亊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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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4-02 0

7岁男生竟在学校厕所内遭15岁初三男生猥亵?2月11日,开学的第一天,塘厦某民办学校发生一件怪事,小学二年级男生小杰(化名)声称在上厕所时被一个高年级男生猥亵,时间长达8分钟。“简直就是强奸!”小杰家长因此怒不可遏,但涉事15岁少年否认了这一指控。记者从警方处获悉,由于证据不足,此事目前没有结果。

  男童称上厕所时遭猥亵

  2月11日下午3时30分许,由于当天是开学日,学校提前放学。7岁的小杰在教室里等家长来接。等了一会,他去上厕所,方便完后,一名高年级男生突然将他叫住,“小弟弟,过来一下。”小杰并不认识他,“他一下就把我拉了过去,然后把门反锁上。(厕所被隔成小间,有门)”

  小杰称,那个男生随后就脱下他的裤子,并以“你的小弟弟好脏,大哥哥用口水帮你清洗”为由,抓起小杰的阴茎用嘴猥亵,最后又要求小杰给他做同样的事情,小杰称前后有8分钟左右。正在那时,小杰的妈妈谢女士来到学校接孩子。

  谢女士说,她3点30分便前往学校,3点40分左右赶到教室,但在教室里没看到儿子,其班主任说“他好像去上厕所了”。于是,她在教室里等了3分钟左右,还是没见到儿子的影子。“是不是有什么不对劲?”于是,她走到厕所门口呼喊了两声,“但都没有人应。”

  正当她转身离开后,小杰从厕所跑了出来,什么也没说,到教室拿了书包便往家里走。“妈妈,刚才有个哥哥抓我下面,还用嘴巴舔。”走到学校教学楼门口,小杰突然告诉谢女士刚才的一幕。听闻后的谢女士十分生气,立刻找班主任、学校相关负责人反映。

  通过录像指认嫌疑少年

  “竟然有这样的事情,简直就是强奸!”小杰的父亲也很生气,当天下午6点,在班主任的要求下,小杰的父亲陪着儿子到塘厦人民医院检查,检查结果为“有红细胞增多,阴茎处及尿道红肿,阴茎有损伤”。

  事情出现后,该校也十分重视,并积极与家长沟通处理。第二天,家长经过与校方协商处理未果,于是报警。接警后,塘厦四村派出所十分重视,并安排了民警进行调查。根据小杰描述,该名高年级男生“身高160厘米左右、脸上有痘痘、头发中分”。警方随后通过视频录像的方式,在不惊动师生的方式下,将学校高年级男生进行视频录像,并从中挑出了一百来人。2月16日,警方将这些视频供小杰指认。当时,小杰当时就指认出了了其中一名男生。



涉事初三学生不承认
  前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塘厦四村派出所,该所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该负责人表示,经过指认后,警方找到了该名男生,“男生姓郭,是初三学生,只有15岁,但该学生否认有这样的事情。”随后,还对被害人进行了法医鉴定,根据3月10日的法医鉴定结果,小杰为“轻微损伤”。警方还表示由于当时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任何证人,且牵涉到两名未成年人,证据暂时不够充足。不过,警方会继续调查这件事情,同时责成民警协助家属、学校将此事处理好。

  昨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该学校,学校的负责人表示,由于事发时只有两个人在场,且现在只有被害一方的说法,涉嫌的另一个男生不承认,所以事情具体情况还不清楚。该负责人还说,目前案子已交给警方处理,学校将积极配合、协助警方处理此事。

  家长:不希望有第二人受害

  前日,在谢女士家中,一家三口正在家中,小杰正在屋内玩耍,看到陌生人来,小杰看了一下,然后继续玩。看到儿子天真的样子,谢女士内心有了一些安慰,她希望孩子能尽早忘记不愉快的事情。

  “不过,现在孩子挨着我坐时,老喜欢用下面来做摩擦的动作,以前他从来都没这样过的。”对此,谢女士十分担心孩子,生怕他受到什么负面影响,因此在家的时候,基本不会提及那事。

  小杰的父亲则表示这段时间一直都在为此事在奔波,根本都没心思去打理自己的生意,他希望警方能够尽快破案,“现在都一个多月过去了,但由于证据不足,该男生还逍遥在学校里,我很担心其他学生再次被伤害。”同时,他也希望教育部门能加强管理,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教育专家:

  学生出事 社会也有错

  “我感到十分震惊!”听闻此事后,东莞市政协委员、东莞中学老师占少云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学校、家庭、社会环境都有着很大关系,现在学校的思想教育点流于形式,同时一些家长也缺乏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问题,疏忽了对子女在爱好、生活习惯方面的关注、引导,加上社会上许多不良因素影响,造成了学生品格、心理等方面健康发展。现在,初中生的性格、思想、习惯等正在逐渐成长,特别需要学校、家长的关注关心,尤其是一些新莞人子女。因此,学校和家长应该定期与学生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情况,对一些不良情况进行沟通引导,不能任由其发展。

  律师:

  不犯法 但侵权

  广东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操道伟表示,此事牵涉两人均为未成年人,《刑法》上有一条规定就是关于猥亵儿童罪的,但由于实施者也是一个未成年人,因此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对儿童生理、心理都构成了比较大的影响,已经构成侵权,应该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同时,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现有法律,教育机构应该对未成年人有保护和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个责任,则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a57130284

ZxID:1824065

等级: 列兵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04-02 0
  那男的喜欢让男的给他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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