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增添新条款 惩处盗号者将有法可依~~~斑竹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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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添新条款 惩处盗号者将有法可依~~~斑竹申精

楼层直达
无聊之主

ZxID:1954532

等级: 少尉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4-08 0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疯狂的黑客和病毒就让无数用户深受其害却无法可究。近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如下规定: “侵入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增规定妥善解决了当前刑法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的不足,对利用电脑进行攻击构成犯罪的规定更为细化。新规基于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公民利益相关的,涉及公民隐私、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一些计算机犯罪行为,关乎社会上大多数公民的利益。以后,即便用户QQ、网游账号被盗,也可以依据刑法追究盗号者的刑事责任。

    此前,刑法规定,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构成犯罪,或侵入国家特定系统如国防系统等危害到国家安全的将构成犯罪。但实际上,绝大部分“病毒”、“黑客”案件是针对网游服务器、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等民用系统进行的,这些民用服务系统都不属于“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因此,也就无法构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如果这些黑客只是窃取信息,而不进行任何改动和破坏活动,按照此前刑法286条的规定,又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由此,黑客侵入这些服务器可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越来越多的“病毒”、“黑客”案件时,无所适从,捉襟见肘。

    目前,病毒制造者和黑客已经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新规定通过追究病毒编写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对黑客产业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那些编写“病毒”、“木马”程序的电脑高手,也无法继续“逍遥法外”;那些明知他人实施黑客行为而为其编写程序的人,即使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具体的黑客行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友账号和密码、电子银行系统关系到大量网民的信息安全和虚拟财产安全,如果被侵入,势必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有鉴于此,对现行刑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是一件利国利民,并且有利于中国信息安全和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立法活动。

    盗号木马的贱人么 都小心点吧

◆.湯豬佬

ZxID:4163945

等级: 中将
「.不昰毎句対不起!都能愌來沒関係,… 」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04-08 0
顶起. 希望把这些人都弄死.
♡用G有风险.是G三分毒,封号被盗,不要怪别人♡
小玄`白白的

ZxID:5575491

等级: 下士
    約啶 嘟湜詤唁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04-08 0
SF! 顶起来
 
希 望 每 一 天 都 是 晴 天
a56254206

ZxID:3307138

等级: 上将
【 °★.☆°幹°☆.★°】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04-08 0
换一下颜色★专业回贴☆幹°☆请勿模仿★
无聊之主

ZxID:1954532

等级: 少尉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4-08 0
盗号的都小心吧
349058656

ZxID:1893751

等级: 新兵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4-08 0
终于有对付盗号的法律出台了0。0顶~
今夜阳光妩媚

ZxID:4489437

等级: 上等兵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4-08 0
做毒的木仓毙,做G的关两天就行了
konaki

ZxID:2684482

等级: 列兵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04-08 0
法律慢慢在完善
qq527010434

ZxID:4423748

等级: 上士
-----小B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04-08 0
盗号都去死吧  去死

~
~被盗号N
无聊之主

ZxID:1954532

等级: 少尉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04-08 0
斑竹进来看看啊  申精申精 
无聊之主

ZxID:1954532

等级: 少尉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9-04-09 0
没人啊  顶啊 斑竹  看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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