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ff0000][size=4]一、所有帖子的内容及参与讨论者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任何人均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讯息或网址链接。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或地区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涉及政治军事题材、淫秽、色情、
2.有违公德的偷 拍、不健康内容、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等。
3.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对于违反上述规则者,必严格执行并采取相应行动,违规者并需负上个人的法律责任。
二、 不得发布损害论坛荣誉,及挑起论坛网友间言论战役的帖子。
三、 请遵守网络道德及礼仪,严禁发表含有歧视、污辱、谩骂、脏话粗话等内容的论坛短消息及帖子,严禁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亦不可使用含有上述内容的登入名称 (即用户名),又或恶意雷同(包括相近或相似)的登入名称。
四、不得张贴任何广告或广告链接。 不得以猴岛论坛的名义对外发表任何讯息或组织活动。
五、论坛内发表的帖子内容谨代表作者的观点,与本论坛的立场无关。作者需为在论坛发表的任何言论、文字及图片承担所有可能引起的法律责任。 与论坛板块主旨讨论内容无关的帖子、疑似或者被认定为用于商业用途和目的的帖子,将一律删除之,并保留不通知的权利。
六、凡转贴文章,请注明原始出处,否则论坛有权删除而不作任何通知。转贴时并请认真注意原发表地方的版权声明,转贴之会员亦需承担可能由此而产生的版权责任。
七、凡于论坛注册并发表帖子者,均视为通读并同意上述的规则及声明,如有任何违规内容的帖子,版主及管理人员有权在任何时候禁止、甚至删除帖子,严重者封ID、IP等
八、会员参与本论坛,即表明阁下已阅读并接受上述的各项规则及声明,论坛有权于任何时候,因应实际情况修改或变动以上各项规则及声明而不作另行通知,论坛并拥有以上各项规则及声明的最终解释及执行权。
九、恶意灌水,指同一内容连续3次以上发帖或回复(含连续表情符号或不连贯字母回复),或者本可一次发表的内容分多次发表,包括同一人多个马甲同时进行无意义的灌水。
补充:对楼主用马甲顶贴或者是发表纯表情回复或者是类似“DDDDD”一类的无意义回复的行为,将予以扣分2倍得分的处理,即如果是回复扣除2分DB,如果是主题则扣除4分DB。屡教不改者,禁言处理!
1、 恶意翻帖,指一人(包括马甲)连续翻同一作者(包括马甲)帖子5篇(含)以上。
2、 任何形式的广告,指在发帖、回帖、签名等处,有意做其他同类网站及论坛的链接和其他各类广告。
3、 严禁以任何方式和形式建立发布QQ群,以及非猴岛论坛的团体和组织!
4、严禁发外网链接!网盘与资源类的除外。
5、严禁在个人资料和帖子内容中使用缺乏艺术或科学价值的、令人不适的、怪诞的、不文明不健康甚至含有淫秽色情成分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链接
6、禁止公开发帖成立和讨论小组织和小团队事宜。
7.对于版规中未提及,但是实际影响到了论坛管理的会员行为,管理人员有权责根据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处理。 [/size][/color]
[color=#008000][size=4]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含义
1994 年 2 月 18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2 条作了如下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1 、计算机病毒的含义
1994 年 2 月 18 日 ,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28 条作了如下规定: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2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5.刑法修正案:黑客量刑加重 最高判7年监禁[/size][/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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