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威龙 男,20岁,汉族.家庭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高新科技园南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高科技大厦10层
请求事项:1、被告依法解除对原告游戏帐号的无理封停
2、赔偿原告因本案带来的经济损失共268641元。(车船费等相关费用)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一网络游戏玩家,2008年7月开始进入被告所*****的一款网络游戏——DNF,中文名为《地下城与勇士》(以下简称DNF)。自原告进入DNF起,便使用了被告所推出的“黑钻”特权功能,该功能为有偿使用,即收费使用,每月资费20元。此外随着对DNF兴趣的提升,陆续开始使用被告所推出的该游戏其它有偿使用道具,即收费道具。如药品、复活币、时装等。该类道具价格不菲,从几毛至几百元价格不等,原告出于对该游戏的热爱,陆续已花费近千元。此类道具大多为消耗品,即使用一次或一定时限后即消失,若再需使用,则需再次购买。
自DNF内测以来,就早已出现了“辅助”。即第三方软件,该类软件能使游戏玩家更快捷地提升游戏角色等级,但并不会破坏该游戏的内部程序,更不会对被告的程序造成任何损害。当然,对于大部分玩家来说,使用“辅助”,会导致游戏角色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大部分玩家对该类软件深恶痛绝。于是玩家希望被告能尽其*****之责,早日阻止“辅助”的侵入,使玩家有一个公平的游戏环境,原告也持此种态度。而自发现“辅助”以来,被告始终未能尽其*****之责,无力阻止,甚至是放任“辅助”的侵入以及流通。使DNF大部分玩家陷入了一种绝对不公平的游戏环境,比如使用“辅助”的玩家可以在一周内达到顶级,而未使用的玩家一周内却只能升2级,而被告的放任,使得这大部分不愿使用“辅助”的玩家大失所望,而出于对DNF的热爱,他们也不得不一起使用,只有这样,才有资格与其它玩家进行公平竞争。当然,也还有绝大部分玩家仍然坚持立场,绝不使用“辅助”进行游戏。原告也是其中之一!
2009年3月13日,被告在DNF官方网站上发表了一则公告,大致内容为开启“自动检测-限制登陆”功能,将对使用“辅助”的玩家采取制裁措施。此时原告并未在意,由于原告从未使用“辅助”,因此该功能的开启与否,与原告无关,只是对被告的此种做法,持质疑态度。因为被告此举,并不能根除“辅助”,其本应尽*****之责,以修改游戏程序本身为途径,籍以彻底阻止“辅助”的开启,而被告无能做到,却采取制裁玩家,此举甚有不妥。但鉴于被告至少是在采取措施,原告则持沉默态度。但自此功能开启后,原告发现,在进行游戏时,经常会无故掉线,即无故断开游戏服务器网络连接,使原告蒙失了不小的损失。(在DNF进行游戏时,若正在其地宫中进行战斗,突然断线,会导致玩家损失游戏角色生命力,以及浪费玩家的游戏疲劳值,比较严重的会直接导致游戏玩家的虚拟物品经济损失)原告最初以为是自身网络问题,于是仔细检查,还花费请电脑公司,电信公司人员进行网络维修,但都被告知,网络一切正常。于是原告再次登陆DNF游戏,发现几乎所有玩家都在反映,经常无故断线。并且经常是登陆几分钟便断线一次。被告作为DNF游戏*****商,承担着维护游戏服务器的全部责任,但在其不断地更新中,给原告及玩家带来的却是不断的服务器断线,令原告及玩家蒙失了巨大损失!
2009年3月19日,原告中午下班后,于中午12点登陆游戏,刚进入游戏角色选择窗口,即被一个弹出的对话框所阻止,同时游戏被自动关闭。该对话框大致内容为:“游戏帐号数据异常,已被封停,请于2009年9月19日12:01分登陆,规范游戏行为”自此,原告再也无法以自身帐号登陆游戏。而在9月17日,原告刚购买被告所提供的“黑钻”功能。还有原告在游戏期间购买的有偿使用道具,及游戏虚拟装备物品等,也全部随着帐号的无理封停而无法再使用。而原告,自始至终,从未使用过任何“辅助”,即根本不在其9月13号所公告的“封停帐号”之类,但却被无故、无理封停帐号!
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无任何协议及合同,但原告购买了被告提供的数种有偿使用功能,原告和被告之间已存在有事实的交易关系,原告作为消费者购买服务,被告作为经营者则应提供服务。而被告对原告帐号的封停,无任何依据,先不论原告并未使用其9月13日公告上所称“第三方软件”,即使原告真的使用了,被告也无任何依据对原告帐号进行单方面的处理。其公告只是被告的态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在DNF游戏窗口登陆界面的所谓“服务条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是对原告及玩家及为不公平的条款,且在原告安装游戏时,该服务条款的“同意”是被告自身早已打上的,原告及玩家根本不易察觉。该服务条款并未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在该条款中,被告一味强调自己的无责,而完全忽视了自己作为游戏*****商所应尽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合同。
而原告“黑钻”包月功能,即其功能还应延续至2009年10月17日;原告购买了被告提供的有偿使用道具,该类道具在未消耗前,是永久存在的,但被告将原告帐号无故封停,却未曾将原告所购买的道具返还,也未曾让原告享用足一个月的“黑钻”功能;并且原告购买了其提供的时装道具,且使用时限为永久,而被告也不曾返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被告中止服务,其提供的产品服务未到有效期限即终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原告购买了被告的服务,即有享受服务的权利,而被告出售其服务,则应履行其提供服务的义务。但被告以封停游戏帐号为名,拒绝继续提供服务,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DNF*****商,没有尽到其保证游戏服务器质量的义务,且在无力阻止第三方软件侵入的情况下,以制裁“辅助”为由,无故、无理、无依据地封停原告DNF游戏帐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其所作所为已严重损失了原告及广大DNF玩家的利益,请贵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令被告负其赔偿责任,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
起诉人:杨威龙
20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