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军地房地产租赁纠纷引发对司法公正的争议
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91774部队2009年3月19日因一起房地产租赁纠纷闹上法庭。此案经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百爱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一二审判决存在程序性违法,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也存在明显不当,从而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2006年10月,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经过与多家公司公开竞标竞争,取得了中国人民解放军91774部队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522号一524号门面房的使用权(以下称甲方)。并于2007年8月8 日与部队签订了《门面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在签订协议前,进行口头协商:百爱公司于2006年10月 24日支付第一笔预付租金(人民币50万元整)后一个月内双方即应签订正式合同,门面房应该在2008年3月交付给百爱公司使用,百爱向甲方交纳预付租金人民币900万元整。实际上在百爱如约支付第一笔预付租金后,甲方却不按照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合同签订时间被拖延至2007年8月 8日,并将“交房”时间定为2007年8月18日。到2008年3月,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共向甲方交纳租金300万元。由于甲方交付的房地产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无法实现合同的租赁目的。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也无法按约定履行给付租金。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甲方于2009年3月19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支付预付租金、门面房租金、解除合同违约金等总计高达人民币800多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百爱家具有限公司认为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下行为不符合合同规定:1、甲方未能依约定交房标准履行交房义务。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符合房屋的租赁目的。2、甲方交付的房屋配套设施不完善,不具有实现合同的目的。3、特别是甲方未能依据《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规定》履行有关的报批手续,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010年8月11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并判令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给付甲方租赁费并赔偿甲方损失共计800余万元。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不服此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一审法院的判决。
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也有违法之处,正在筹划就本案申请再审。该判决也直接影响到上海百爱家具有限公司与其他众多转租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枉法裁判,给白爱公司造成一千多万的经济损失。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同时也引起人们对于公正司法地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