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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名中学生,都年仅16岁,而他们却为150元钱要在监狱中度过8年的青春时光。因为他们偷的设备价值20万元。 ”近年来,发生在本市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让师生们吃惊。寒假即将到来,大连市党员律师讲师团的16名律师,来到普兰店市第二中学,普法课堂上“学生味”十足的法律问题也揭示了青少年犯罪这个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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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150元钱让两名学生被判8年
前一段时间,大连市一所中学的两名男生由于没钱上网,将一个顶楼上装的通讯设备的大铁箱拆下,背到了居民楼下的废品收购站。这两名男生并不知道这些设备非常昂贵,价值20万元,他们当破烂只卖了150元。
而这一带的通讯却受到了严重影响,居民们将情况反映给运营商,前来检修的工作人员发现通讯设备被盗后马上报了警。经过侦查,民警们很快在该楼下面的废品收购站里发现这个装有设备的铁箱,民警们顺藤摸瓜在网吧将两名男生抓获。后来案件侦破,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两名学生8年有期徒刑。而两名学生竟然认为只获得了150元赃款不是犯罪,*****这个案件的王金海律师对此非常有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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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为朋友出手相助很可能犯法
2007年10月,大连某高中二年级学生李某在甘井子区一所网吧里与另一名学生发生争吵。对方叫嚣“我从QQ找几个人,打不死你! ”小李听后怕自己吃亏,就给叔叔发了个短信,让他来网吧帮助自己“出头”。 20分钟后,两班人马就聚在网吧门口,不由分说,大打出手,其中有两个还带着刀。打斗中小李的叔叔被另一帮人打死,其他人见出了人命,便四处逃散。归案后,没有一个承认是自己杀人的,最后两个带刀的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赔偿死者经济损失28万元。
王金海律师告诉大家,16周岁以上的学生如果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是致人重伤的,14周岁以上的同学就要负刑事责任,要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因此,当同学们在校外遇到本班同学或亲友与人发生争执时,千万不要上去就充当打手,而是要主动劝解或报警,否则一旦卷入争执,也是可以以共同侵害被追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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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法律服务需要防患于未然
今年5月,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委成立了“律师党员普法讲师团”,由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任团长,成员由20多名党员律师组成,他们都是热衷于公益事业、经常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老律师。从该讲师团成立的半年多来,先后到大连理工大学、大连海事大学、育明中学等二十几所学校进行义务普法活动,参加听课的师生逾2万人。听课后,不少学校反映,律师们讲述的案件非常贴近他们的生活,让学生们长了见识,更自觉的遵守校风校纪了。
王金海律师说,给未成年人普法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近几年,学生犯罪率逐年升高,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律师每办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心里都很沉重,深感学生普法工作迫在眉睫。必须让学生知道什么是违法的,一旦违法将会受到哪些惩罚,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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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学生味”十足的法律问题
1.学生问:老师体罚学生,打了学生一个耳光,如果导致学生耳聋是不是犯罪?
徐少锋律师答: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轻微伤的,虽然不触犯刑法,但需要赔偿学生的医疗费,学校也应当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老师打学生导致耳聋属于重伤,就涉嫌故意伤害,除赔偿学生经济损失外,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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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问:发现同学被外校生欺负,出手相助是不是正当防卫?
王金海律师答: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同学被外校生欺负,应当积极劝阻,化解纠纷,事态严重的要及时报警,及早同学校及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切不可不分青红皂白“出手相助”,以防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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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问:在QQ群中聊天谈到同学隐私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高伟律师答:由于QQ群中的同学相互认识,如果在群聊中涉及其他同学隐私,或肆意攻击同学人格,均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该同学人格评价降低,构成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同学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加害同学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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