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亿豪公司董事长吴俊柏涉黑案一经法院判决,即引起刑法学专家热议。
董事长涉罪
2003年,福建莆田人吴俊柏与其儿时好友卓志兴合资创办乌鲁木齐天山医院等17家民营医院,成立了亿豪公司,吴俊柏任董事长,卓志兴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运营良好,经济效益蒸蒸日上。
不料,2009年3月,卓志兴涉嫌侵占公司资金220万,被吴俊柏发现,遂决定对其进行人事调整。
几乎是在同时,卓志兴举报“吴俊柏命令手下杀人;组织妇女到福建莆田卖淫且涉嫌非法拘禁……”
经有关领导批示,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成立“11·18”专案组,查明举报杀人内容完全失实。
关于吴俊柏非法拘禁的举报线索,查清2009年9月1日,吴俊柏将某女青年带入酒店唱歌时,其手下史兆显等将寻找某女青年的雷某杀死;吴俊柏曾对陈某、唐某非法拘禁;并查清吴俊柏曾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对邵某造成轻伤等犯罪事实……最终,专案组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10多项罪名将吴移送昌吉州检察院起诉。
2011年12月2日,昌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昌中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吴俊柏在长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以其为首,史兆显、冯金龙、朱建锋等人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11项罪名。
根据这些罪名,昌吉州中级法院判处吴俊柏有期徒刑20年。
专家解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邀请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张泗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检察理论研究所张智辉研究员、北京师范大学刘志伟教授5位著名刑法专家根据审案证据就吴俊柏的行为是否属黑社会性质展开讨论。
高铭暄等刑法专家认为,从法院认定的吴俊柏黑社会案的事实和证据看,至少有三个方面与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构成特征不相符合。
刑法规定黑社会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基本特征。即: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吴俊柏黑社会案中,被认定为“黑社会骨干成员”的有史兆显、冯金龙与朱建锋。案卷材料反映了这样一些事实:冯金龙2005年到亿豪公司很快就因闽豪酒店案被捕入狱,参加过一起非法拘禁活动;朱建锋在吴俊柏伤害他人案中并未动手,在吴俊柏非法拘禁案中未对被拘禁者实施暴力和胁迫;2005年,史兆显在闽豪酒店案发后逃回老家,直到2008年才回到亿豪公司,其间没有实施涉黑性质的活动。
专家们认为:指控吴俊柏黑社会性质的7个组织成员的犯罪具有偶发性、突发性和个人性,缺乏应有的骨干成员;人员频繁更替,很多成员都是偶尔参加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缺乏稳定性;没有任何的组织纪律约束,组织结构松散,因此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专家们注意到,在被办案部门指控的天山医院故意伤害案等个案中,吴俊柏既没有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也没有予以认可或者默许。故专家们认为,不能认定是吴俊柏组织、领导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指控的吴俊柏在五洲男科医院暴力、胁迫“排挤”何恒跳楼案、房昭兴闹事案等案,专家认为证据不足。房昭兴闹事案的唯一证据只有卓志兴的“证言”。卓的证言不但是孤证,而且与其他已查明的证据不符。故专家们认为:何恒跳楼案、房昭兴闹事案与吴俊柏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没有任何关系。只有吴俊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特征,但由于只有两次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多次实施,因而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手段特征。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强调: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方面的特征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缺一不可,不能把只要是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作案次数多、人数多、犯多种罪的就都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就此案致函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案值得注意,在打击刑事犯罪过程中,要防止有人利用公权力达到自己报复陷害他人、攫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要防止冤假错案,要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