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tachment=5022346]1955年~1965年
军官军衔设4等14级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
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1988年--1994年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大将和大尉,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军官军衔设3等11级,
将官: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1994年5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1995年9月10日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
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9年6月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重新修订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兵的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2009年年底前(尚未实施)
根据中央军委颁发的《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年底前将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
士官军衔由现行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称谓由低至高为
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上将:
1、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总参谋长、总政主任的编制军衔;
2、正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
3、副大军区职的辅助军衔
中将:
副大军区职的主要军衔;正大军区职、正军职的辅助军衔
少将:
正军职、副军职的主要军衔;副大军区职、正师职的辅助军衔
大校:正师职的主要军衔;副军职、副师职的辅助军衔
上校:副师职、正团职的主要军衔
中校:副团职的主要军衔;正团职、正营职的辅助军衔
少校:正营职的主要军衔;副团职、副营职的辅助军衔
上尉:副营职、正连职的主要军衔;副连职的辅助军衔
中尉:副连职的主要军衔;正连职、排职的辅助军衔
少尉:排职的主要军衔
陆军:
1,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2,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3,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4,兵:上等兵、列兵。
海军:(士兵军衔同陆军)
空军:(士兵军衔同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