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的规定:非实习以上在职管理,无权加分推荐或者不推荐
广义化后的规定:只要有具体理由,加分推荐或者不推荐的行为默许之
楼主的评分不符合以上任意一种情况,所以评分操作应该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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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权限论者”一个明显的逻辑矛盾:
正如你们所言,总版的权限已经非常大,又怎么会因为更大的权限去追求一个没有热会副队长呢?
何况还是个没有任何实际权限的热会副队长?
楼主留言:
官官相护?你这个解释明显行不通可以吗?
你所说的规定地址拿出来可以吗?还是你自己编的规定。
30多岁的人了,我真对你的无知感到无语,官官相护
你可以搞的在明显一点,各位版主都看着呢,你要脸不?
你最后一句话体现了你的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