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34车碾身亡 堪称第二起“小悦悦”事件
近日,广东江门23岁的行人唐某在G15沈海高速公路(往广州方向恩平段)发生车祸后,又被随后经过的33辆车碰撞、碾压,最终身亡。涉案的34辆车无一停留、报案。截至7月16日,已有27辆车到案。死者家属与其中的20辆涉案车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并接受了赔偿款项。
这起惨烈的交通事故在网上引发了关注和热议。有网友质疑,涉案车主冷漠无情,撞人后集体逃之夭夭,是第二起“小悦悦”事件。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在致死车辆很难查清的前提下,车祸的赔偿方式不太合理,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风险。那么,究竟怎样才能避免此类惨剧再次发生?
34辆涉案车为何无一救援?
事故发生在6月30日21时52分许。江门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置。经勘查,唐某倒卧在往广州方向的主车道上,已经死亡,身上有多处被车辆碰撞、碾压的痕迹。现场未发现肇事车辆。
经江门交警侦查,确认在途经事故现场的车辆当中,有34辆车涉案。7月3日,交警在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将碰刮唐某的第一辆肇事车——鲁L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驾驶员公某查获。涉案车辆多数是外地车。
一些网友认为,事故发生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可能有些司机确实没有看清楚,或是看清后,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开。高速公路本就禁止行人通行,车辆不可以任意变道、停车,加上涉案车辆多数是大货车,惯性较大,可能一时间刹不住车。
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詹礼愿认为,救人一命还是致人死亡只是一念之差。倘若司机在意识到撞人后,及时把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然后报警,再把警示标志放置在距离事发地150米左右的地方,而不是撞人后离开,就不会导致多车碾压的失控局面。
第一人负责还是集体担责?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民安认为,被害人唐某在深夜穿过禁止行人通行的高速公路,本身就有过错,第一辆大货车没有预见到行人横穿高速公路,本身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www. cientx .com/hy/dd09843
张民安认为,高速公路本身是封闭的,行驶车辆不能随便变道、停车。行人突然出现,第一名司机没有预见到,后面的30多名司机也可能没有预见到。即便所有涉案车都要进行赔偿,加起来也不应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案件就像“打群架”一类的案例,涉案人责任混同,只能通过共同赔偿,保护被害人权利。詹礼愿认为,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涉事司机也无法自证碾压过的不是活人。就像打群架致人死亡或“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只能共同赔偿。
多车撞人事故找谁索赔?
据江门警方介绍,高速公路上34辆车撞、碾行人的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尚未进入司法程序。
2011年,在四川成都的龙华路上,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曾某,前面的几辆车逃逸了,最后一辆车车主彭某主动报警。近日,法院判决,肇事车主彭某承担80%的责任,在总赔付金额的约40万元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彭某需承担约2.8万元。在其他肇事车主被抓获后,彭某享有追偿权。
有关法律人士告诉记者,在本案中,除非有证据证明涉案车看到前面有行人而故意撞人,或者可以采取措施避让而没有实施,否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此外,高速公路的管理方本该确保公路封闭、无行人通过,却没有做到,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受害方可通过诉讼渠道向其索赔。据新华社7月21日电 记者 毛一竹
律师说法
已赔偿车主记得保留调解协议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 行人夜晚穿行高速公路,遭30多车碾压致死,目前20余名涉案车主已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针对此事,社会上引发热议,各种声音说法不一。
“我认为,此案属于无法分清责任的混合责任事故,行人违法进入封闭路段,本身是有过错的,应该承担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主任袁啸认为,现在采取的多个车主联合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根据案件现状采取的解决手段,在无法分清责任情况下采取共同承担方式,还是符合混合责任法律原则的。“只是赔偿金额上,我认为合计不应该超过10%。因为依法理而言,基于同一事实而应给予的补偿、赔偿和惩罚,不应超过法律对于这一事实后果应给予的最高限额,否则就会产生同一事实、同一情节,不同赔偿的情况,如此可能形成一个不良的价值导向,甚至有可能导致一个潜在的道德风险。”
“通过技术手段认定哪辆车造成了被害人最终死亡极为困难,由于责任混同,涉事司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做法可以理解——因为所有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涉案车方是有一个承担前提的,就是都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碰撞或碾压了死者,除非其能证明在此之前死者已经死亡,否则是要承担责任的。”袁啸补充说,“但我还是认为合并承担赔偿金额不应该超过10%;另一方面已赔偿的车主应该取得合法的调解文书,因为此案属于连带责任,支付了赔偿后,理论上来说是有权向真正的肇事者索赔的。”
交警提醒
敬畏规则 珍爱生命
湖南高速交警:大型客货车驾驶室高,很难发现行人且紧急制动难
记者 张萌 通讯员 熊双 梁美芝
“高速公路上的行走者是无知者、侥幸者,严重缺乏对规则的敬畏。总以为悲剧不会落到自己头上,可是那数十万丧生于事故中的人在悲剧降临之前都是这样想的……”这是湖南高速警察曾弘毅近日发的一则微信,“行人上高速是违法的,而且非常危险。”湖南高速交警每天都要苦口婆心劝下几名冒险者,他们正在制作一部名为《高速公路行走者之殇》的警示教育片。
案例:
老人半夜带小孩高速上拦车
7月8日晚,湖南高速警察潭耒大队耒阳中队民警巡逻至京港澳高速1705公里处时,发现前方应急车道内站着两位老人,其中一人怀里抱着孩子在高速路肩拦车,身旁不时有飞速驶过的轿车。此时天色已很晚,民警惊出一身冷汗,而两位老人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危险。
民警立即将车停下上前询问,原来老人想带孙子去常德看望女儿,错过了白天的客车,就想晚上上高速碰碰运气。民警批评了两位漠视生命安全的老人,告知老人这种行为是违法且非常危险的。考虑到老人的实际情况,民警开警车将他们带至就近服务区内,并联系到了开往常德的大巴车。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如果行人或不允许上高速路的其他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被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撞倒,机动车只担负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
分析:
行人上高速有多危险
湖南高速交警分析,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车辆的行驶速度本身就很快。特别对于大型客货车来说,驾驶室本来就很高,且没有“前面会有人”的这种心理准备。对驾驶员来说,行走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人目标较小,发现率很低。同时,大型客车经过时会形成负压,如果行人离得太近,有可能会直接被卷进车轮。
高速交警曾做过调研,一辆载重30吨、时速为60至80公里的货车,在发现前方有行人后,紧急制动时间至少需要2秒,距离最少35米,这还是白天的情况,夜晚时间和距离要求更长。一旦行人突然出现在高速公路上,车辆规避的难度也很大。
最后,由于大货车在行驶中会有正常的颠簸,所以即使在不慎撞倒行人甚至碾压过之后,也不容易意识到,“可能还以为只是压了路上的废弃轮胎之类”。行人冒险违法上高速公路,对自己和他人都是极大的不负责任。
网友微评
@李小可: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但总有人不听劝阻,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同时,还波及了那些正常行驶的司机。血的教训再次给人们以警示:贪图一时方便,付出的可能就是生命的代价!
@看戏的不如演戏的:从这次事件本身,我们可以说行人不能穿行高速公路是很明确的,但任何事情可能不是那么容易划分清责任,比如证据的问题等等,在一些细节上大家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会引发一些议论。
@谁是谁非:事故发生在夜间的高速公路上,可能有些司机确实没有看清楚,或是看清后,来不及采取有效措施避开。但车辆碾压过时,司机应该有感觉,他们不管不顾而去,很没道德。
时事短评
再急也别违法横穿马路
万晓娟
因横穿高速公路而遭多车碾压,这是一个惨痛的悲剧。而就在两天前媒体报道的另一车祸,成都一老人违反交通信号横穿马路,也同样遭此厄运。类似的交通惨剧一再上演,除了依法追究涉事司机的责任之外,给行人违法行路带来的教训和警示,同样不容忽视。
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这起事件,本是可以避免的。高速公路上行车速度飞快,并无供行人横穿的斑马线,若行人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强行穿过,就是在拿自己的生命做赌注。稍有不慎,被第一辆车撞倒后,便很有可能被相继而来的高速行驶车辆碾压,这样的风险,难道横穿公路者没有思量过?还是对自己太自信?而成都的这位老人,虽然是行走在城区的道路上,但同样没有走斑马线直接穿过了马路,那些撞倒碾压老人且逃逸的司机固然令人寒心,但就事论事,行人罔顾安全、违法行路的行为,显然是导致灾祸的起因。从法律上说,我们当然要追究车祸肇事者的责任,但于情理而言,如果当事人能够知法守法,更加珍惜自己的生命,对自己和道路上的安全更负责任,或许也不至于命丧车轮。
在“中国式过马路”引起热议之后,又先后出现了几起横穿高速公路遭多车碾压的悲剧,遵守交通法规,永远是一个严肃的话题。那些冒险横穿马路的人,不知有何等“紧急之事”要急于穿行,以至于忘了头等紧急之事乃是生命的安全。依法文明行路,这既是一个公民应该具备的素质,同时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承诺。生命安全,不容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