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法院如此判案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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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阳县法院如此判案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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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8-04 0
泾阳县法院如此判案公平吗?
2003年夏,在陕西省泾阳县以招商引资政策的鼓励下,泾湘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革文(省籍湖南)与泾阳县永乐棉绒加工厂签下《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书》。就在合同履行还有三年期限时, 2009年8月,永乐棉绒加工厂给夏革文送来了一份解除合同的《通知》,迫其停工,又将泾湘木业公司告上法院。在法院一审结果尚未作出判决时,将租赁方的部分围墙及部分房屋损毁。停产四年来,迫使夏革文从地方法院、中院、高院往返变换几个回合,但至今未能胜诉。而这些均因为他是一个外地来的客商。
县领导将客商引进泾阳县
永乐棉绒加工厂是上世纪50年代建成的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而倒闭。
2003年6月1日,在得知夏革文这位湖南人要来泾阳投资后,热心的泾阳县组织部负责人向这位客人介绍了泾阳县招商引资的优恵政策,并具体负责项目的落实工作。在他的努力下,夏革文的泾湘木业公司最终与泾阳县永乐棉绒加工厂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书》。
《合同书》上写到:甲方将本单位部分房屋场地(约20亩)出租给乙方投资办木材加工,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费每年28800元;
甲方毁约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方毁约,交完剩余年限的租赁费,损失自负,交回出租标的物,终止合同。
甲方单方面撕毁合同
投资500多万元的木材加工厂办起来了,生意还算不错。可正当泾湘木业公司一直正常的履行合同义务时,2009年8月18日,夏革文收到了永乐棉绒加工厂给他送来的一纸《通知》:“泾湘木业:我厂将进行整体改制,与贵单位原租赁的合同已无法正常履行,敬请您谅解,善后及其它事宜协商解决”。并随即要求木业公司停止进购原材料,就现有存料加工完后停产。
始料不及的打击接踵而至: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工们集体向他要求支付工资;收取了厂家业务订金的客户因需要重新寻找供应商而找他索要违约赔偿费及间接损失费;进购原材料的订金对方不予退还;因无法长期提供货源导致部分客商的欠款难以收回……
政府批7.5亩建棉库并未划定在泾湘木业承租范围内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得了泾阳县政府办于2009年10月21日下发的一份《泾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其中第二条写道:“县供销联社在永乐棉绒加工厂划出7.5亩土地建设棉花仓储库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进行……”。实际上,在未含泾湘木业加工厂大约20亩用地之外,永乐棉绒加工厂另外还有大约40多亩土地完全可供棉花仓库建设所用。
2009年10月份,永乐棉绒加工厂单方面推倒了木业公司北边的10多米围墙,2010年4月份又拆除了泾湘木业公司租用的6间房屋。2010年5月4日,永乐棉绒加工厂以解除合同为请求,将泾湘木业诉至泾阳县人民法院。6月17日庭审中,原告最后向法庭提出诉讼:“为了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积极贯彻县政府的整体改制政策,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判如所请,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03年6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被告方律师反驳:一、永乐棉绒加工厂称县政府在2009年10月16日召开的会议后产生了一份《泾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其中称“县供销联社在永乐棉绒加工厂划出7.5亩土地建设棉花仓储库与盛泰公司签订的出租永乐棉绒加工场地和棉花仓储库合同,原则同意期限为20年。”而原告送给被告的《通知》日期却是2009年8月18日,所以从时间顺序上来说,原告以县政府会议决定为依据而送达给被告的《通知》显属作假。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原告出租的场地面积为“7.5亩”并未划定在被告所承租的范围之内。三、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及场地,以出租给某企业做棉花仓绪库之用。依据民法原理“买卖不破租赁”的制度,因此原告之前致使被告停产的行为显属违法。综上理由,原告故意毁约,被告方请求法庭公正下判,并由原告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在原告拒绝庭后进行双方调节的情况下,法庭宣判此案庭后继续审理。
棉绒厂厂长:“(夏革文)是敬酒不吃吃罚酒!”
2010年6月29日上午,针对此案记者向县泾阳政府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说明希望能对主持会议的时任县长王县长进行采访时,负责人却说:泾阳县有十四、五万人口,每天找王县长的人排着队在等候,你想采访王县长,他哪有时间见你们记者!
离开泾阳县政府后,7月1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该县永乐镇所在的泾阳县泾湘木业加工厂。
眼前的棉绒加工厂大门内正在搞棉花储库的基础建设,通向泾湘木业加工厂的路面已被高耸的土方所堵塞。两个月前,甲方在拆除了乙方所租用的6间房屋、6月11日截断了乙方的生活用水之后,6月22日至27日,即在法院的庭审中又先后单方面将乙方租用的4间房间侵占,20多米及60米的围墙推倒。为此,夏革文于6月28日向泾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制止永乐棉绒加工厂侵权行为的申请”,但法院有关人员的答复是法院无权制止。
工厂里只有一人看守。5间上世纪50年代建起的框架式大厂房已明显陈旧,连同自己搭建的厂房,每座房内按加工流程均摆放着原有的机器。由于停工已有一年时间,这些机器已全部生锈。整个加工厂给人一种荒凉破败的感觉。
记者在现场见到了永乐棉绒加工厂的厂长王某。当问到泾湘木业加工厂在履行合同期间是否存在违约问题时,他说:“我给他(夏革文)不是买卖合同,是租赁合同,这不是他说了算,他愿意咋弄就咋弄,真是敬酒不吃吃罚酒!”
法官:泾阳县法院归泾阳县政府管,所以你赢不了这个官司
2010年8月25日,即起诉泾湘木业加工厂两个多月之后,永乐棉绒加工厂又向泾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当天下发裁定:同意撤诉。
2010年10月14日,泾湘木业公司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棉绒厂承担违约责任。2010年10月26日,棉绒厂向泾湘木业公司送达了一份《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以泾湘木业未交纳2010年的租赁费为由告知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出场地,承担违约责任,并于2010年11月向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夏革文认为,这两个案件均是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引起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全可以合并审理,如不合并审理就应先审理泾湘木业公司起诉棉绒厂的违约之诉,因为该案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棉绒厂对泾湘木业公司的诉讼,是棉绒厂对泾湘木业公司诉讼的判决依据。可是泾阳县人民法院却无视泾湘木业公司起诉在先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先行审理棉绒厂对泾湘木业公司提起的诉讼,同时无视棉绒厂违约在先的事实,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泾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泾湘木业公司败诉。后泾湘木业公司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该院同样无视本案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咸民终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泾湘木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9月,泾湘木业公司因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将永乐棉绒加工厂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2年10 月17日,省高院经再审后做出裁定: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1)泾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 咸民终字第00706号民事判决;发回泾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2013年4月,泾阳县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仍宣判泾湘木业加工厂败诉。
2013年7月8日,泾湘木业加工厂不服,又不得不依照法律程序将永乐棉绒加工厂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7月28日,记者再次来到永乐棉绒加工厂看到,新建起的棉花仓储库已正式运营,里面通往泾湘木业加工厂的路长满了杂草。此刻记者想起了夏革文说过的一段话。他说:“就在泾阳县法院就此案开庭之前,法院一位法官曾对我说:‘老夏,你是一个外地客商,这种情况属于主欺客,作为主可以采取各种办法逼你走,包括断水、断电、推倒你们公司的围墙,甚至动用社会上的人把你们公司搞得一扫光;另外这是政府行为,我们法院也属于政府管。所以不管怎样打,你这官司都打不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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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 201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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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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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8-0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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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心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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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会无期│              │ 2016 / 6 / 30 │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08-04 0
中国虽然是法制社会..但法律跟张空白的纸没什么区别..
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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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灬逝髯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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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言独上箐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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