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原来有“黄头发,讲外地口音女子”的案犯特征,但现在警方予以否认,因为这个不否定不行啊。但假如当初如果警方有过这样的罪犯特征描述,那么可以说,警方就是犯了一个错误。设想一下,就算时尚的大城市,染黄头发的女子都不多见,其人数远少于正常黑头发的人数,那么,案犯为什么要染个黄头发在这种地方作案呢?再设想一下,假如是黑头发,那么目击证人所见到的黑头发女人是太多,就根本无法缩小范围以锁定案犯,而对黄头发,那任何目击证人见到过黄头发女人,都几乎能确定是案犯在此地经过,因为黄头发女人是很少的,那案犯染黄头发作案因艺高人胆大是想挑战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