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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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楼层直达
「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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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餉起]吅.熱舞跳起.啤酒灌起.頭型甩起.掌聲拍起

举报 只看楼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9-09 0
两高明确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中国“两高”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全文)。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

“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孙军工说。

“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孙军工进一步指出,这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表达权,极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行为人不明知而发布转发的不构成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删帖可被追究刑责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单位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属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认定

《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共同犯罪内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对他人犯罪活动不明知的,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明确网络诽谤犯罪适用公诉七种情形

《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返回腾讯网首页>>



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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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3-09-09 0
小企鹅刚刚有弹窗了,对了你是音符?

楼主留言:

老了,没人记得我了!

点心

ZxID:1087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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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888

举报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3-09-09 0
看你头像就能认出来你,你几年没换了

楼主留言:

你原先的ID是?

际遇之神

惩罚

点心穿马甲被大家发现,罚款DB3

点心

ZxID:1087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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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888

举报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3-09-09 0
那时候和你没有接触过,但在基地肯定是见过你的,我2010年4月20日第一次上实习,
记不太清楚你什么时候退隐的,不过你的头像还有你的签名我还记得,也让我想起了老树

楼主留言:

你是问题少年,我认识你!

↑Sparta⊙

ZxID:286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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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诗无酒何得乐?

举报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你敢说没人认识你当时我就笑了

际遇之神

奖励

被富婆包养,轻易就获得钱财无数,获得6DB


不懂君丶

ZxID:10647472

等级: 元老
他静悄悄的来过,又静悄悄的离开

举报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我以前只在一个版块活跃。
♥♥♥聊天交友♥♥♥                     ♥♥♥CSOL♥♥♥                     ♥♥♥微信板块♥♥♥
   米朵そ

ZxID:11962637

等级: 元老

举报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复制辛苦了。

楼主留言:

拍死你丫的,又版主了?

   米朵そ

ZxID:11962637

等级: 元老

举报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版主一个多月了。
鹭岛先生

ZxID:18516713

等级: 元帅
                                     
举报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大佬级人物
晨雾梨心

ZxID:22063224

等级: 元老
再见!我亲爱的跑跑卡丁车版块。。。

举报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楼主复制辛苦了
漆原凌 

ZxID:17385107

等级: 禁止发言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复制辛苦了
如何让你遇见我

ZxID:17880580

等级: 大元帅
配偶: 乔美人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那么多个字啊。

际遇之神

奖励

善解人衣。打麻将胡了个对对发,进帐 5DB


我喜欢上你了
『︶ ̄頭╮』

ZxID:11254820

等级: 元帅
一叶浮萍归大海,人生何处不相逢?热会七队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13-09-09 0
树哥,牛逼人物。。。
被人所遗忘

ZxID:23864584

等级: 贵宾
   热会五队 万年热会

举报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13-09-10 0
表示我是新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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