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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鲁班路一小区旁马路上,一只未系绳的宠物狗命丧过路小车轮下。经高新派出所民警调解,最终,车主在无责的情况下,赔偿了宠物狗主人1800元。民警提醒市民,出门遛宠物,一定要系上绳子,加强对宠物的监管。
当晚,韦女士开车从广西大学西门前的鲁班路经过,突然车身抖了一下,似乎碾压了什么东西。她下车查看,发现一只没有系绳的宠物狗躺在车轮下,已经死亡。此时,狗的女主人陆女士冲上来,看着狗尸体,大声哭起来。
车主韦女士报了警。陆女士和爱人未等民警赶到现场,就把狗的尸体掩埋到附近的心圩江公园里。当高新派出所的民警赶来时,已经看不到事发现场。民警无法作出结论,只能按照纠纷进行调解。
韦女士答应赔偿1500元,但陆女士称,被撞死的这条宠物狗,是她5年前花了2300元购买的,养了这么多年,有了非常深的感情。关于赔偿多少钱的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民警只好提议双方,通知交警到现场作出事故认定后再协议赔偿。
双方拨打交警事故电话后被告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此事故现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的财物损失是宠物而非人和其他有价值的财产,宠物狗也被掩埋无法认定价值,交警不予受理此类案件,建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于是,双方来到高新派出所内接受调解。民警称,根据《关于交通事故处理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对车辆与宠物犬只等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车辆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或者宠物犬只等伤亡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对此类事故中,因宠物犬只等未拴系牵引绳或者牵引不当引发事故的,其所有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并且,根据南宁市养犬规定,出门遛狗,狗主人必须给宠物犬拴系绑绳并随身携带养狗证。首先,如果在公共场所撞死、撞伤了无证犬,驾驶员可以拒绝赔偿;如果是有证狗,就说明该狗有“合法身份”,狗主人可以索赔;其次,要看出事时狗是否拴养,是否和主人同行,如果没有,则说明狗主人未尽到监管责任,司机也可拒绝赔偿;再次,要看驾驶员有无违法驾车,如果狗证齐全,主人尽到监管义务,驾驶员无违法,双方就应该协商解决,驾驶员违法驾车,则应无条件赔偿。如双方意见始终谈不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警的调解下,双方都认识到了彼此的责任。见失去宠物后的陆女士痛苦万分,韦女士虽然觉得这起事故责任不在自己,但最终还是赔偿了1800元。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带宠物出门时,一定要加强对宠物的监管,特别是在公共场所,不要放任宠物在马路上乱跑,以防意外情况发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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