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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核对嗅源方法的运用。如嗅源与鉴别物品条件基本相似, 差别不大的,可根据犬的情况,在鉴别之前或几次鉴别过程中穿插运用。目的是增强犬对嗅源气味的感受和兴奋性,使鉴别效果更好些。
利用这种方法,应另设一套新的形式,不能在正式的鉴别形式 中搞。核对用的嗅源是将原嗅源一分为二,或是将气味感染在几块纱布上。最好不用嗅源物,以免将其破坏。
2、关于奖励手段的运用。在使用中由于一时不能说明犬的鉴别反应是否正确,往往不便及时果断的奖励犬。但为保持犬的鉴别兴奋性,在下述几种情况下可适当使用。当犬通过逐个分析无表示时,为了不致使兴奋性下降影响下次鉴别,可进行抚拍奖励或令犬游散片刻;在犬嗅认嗅源时,如表现嗅认的好,应充分的加以奖励;在鉴别过程中犬十分正常的表示了某一物品,训练员认为正确时也可以奖励。如果还让犬去鉴别,犬还会对已经表示的物品反应,这是没有必要的。一般说,在犬表现不正常或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是不宜对犬奖励的。
3、在使用多条犬鉴别时,一定要组织安排好先用母犬,防止互相影响。有条件时,最好每条犬一套物品。如果合用一套物品,应尽量设法防止互相影响。对准备工作的各道工序,要明确分工负责,防止出错。
4、对有两个以上的嫌疑人的案件进行鉴别时,应注意分析案件情况,经过充分研究,可从如下几种方法中选取最合适的一种:
(1)若系一人作案时,可把几个嫌疑人的物品作为一批同时进行鉴别,认真观察犬的反应表示。这种作法简便,可减少犬的鉴别次数。但是,一旦犬被某一气味诱导出现错误时,再分析时就会感到困难。
(2)可将嫌疑人的物品,分次一个一个的鉴别。这样便于训练员观察,目标也比较集中,易于分析。但军犬鉴别次数要多,时间也长。
(3)若根据案情分析可能是两人以上合伙作案时,要分开鉴别,以免发生误漏。
(4)如使用多条犬鉴别,可将犬按嫌疑人分工,分别进行鉴别, 然后再相互复核,最后综合分析作出结论。
(5)如在几次的鉴别中,犬对各个嫌疑人的表示不太集中,可采取逐个剔除的方法进行比较,但是这种方法不能连续进行。每次鉴别的间隔时间及条件一定要安排得当,以防造成人为的集中。即使最后集中于一、二个嫌疑人的物品时,也还要全面分析,慎重结论。
5、对于鉴别案件中的某些条件,如感到犬不太适应或把握不大时,可在使用前先进行“模拟”式的适应训练,也可在使用进行考核性训练。这种训练实际上就是按类似案件的条件进行实验。如果犬通过鉴别前后的实验表现很好,使用的把握性也就比较大了。这对训练员分析犬的作业情况及最后结论都是有帮助的。
6、根据案情和人、犬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采取“不知”鉴别的方法组织案件鉴别。但训练员要注意正常掌握,这样可避免训练员自觉或不自觉对犬影响。
7、每一案件的物证、物品在鉴别结束后,都要妥善保存,以备再用。案件破获后,要请示领导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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